2022年4月6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年薪百萬男遭調職不爽交通費少2千 遭資遣提告還敗訴

新聞原文

2022/04/03 中國時報 洪浩軒

高雄廖姓男子在知名外商公司擔任南區業務經理,年薪超過百萬,但公司執行整併計畫,欲將廖男調至台南分公司任職,廖男認為公司提供的交通費比他預期少了2000多元,因此未達成調職協議,隨後廖男被公司資遣,廖男認為公司違法解聘告上法院,高雄高分院認定是廖男主動拒絕新職,判他敗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筆者對於本案見解稍有不同。首先,一二審都認為這家公司發生業務性質變更。但所謂業務性質變更,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判決意旨,是指「雇主出於經營決策或為因應市場競爭條件及提高產能、效率需求之必要,採不同經營方式,該部分業務之實施,亦發生結構性、實質性之變異,亦屬業務性質變更之範疇。」如果只是業務區域重新劃分或部門整併,因為業務的實施方式沒有發生結構性與實質性變異,就不屬於業務性質變更。經查詢司法院裁判書,這家公司從事國際快遞業務,在台灣提供貨運承攬與快遞服務。由於南部業績長期低迷,公司決定將中南部合併為一區。合併後高雄不再需要業務經理。由上述可知這家公司業務整併前後仍然從事相同業務,業務實施並沒有發生結構性與實質性變異,因此無法適用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的規定。從而如果廖男提出上訴,未來最高法院的見解有待觀察。

不過即使如上述沒有發生業務性質變更,只要公司依據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合法調動廖男。廖男原則上不可以無故拒絕。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應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本案公司因為業務整併後高雄多出一名業務經理而須調動廖男,符合經營上所必須。不過雙方針對廖男每天往返高雄住家與台南辦公室的交通補助卻談不攏。公司願意每月發給交通津貼3,965元,廖男則堅持6,000元才夠。法院似乎應該調查公司發給的交通津貼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廖男卻無故拒絕至台南報到,那麼公司才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4.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