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OL控職場霸凌!為蒐證用主管電腦寄email遭開除 法官:解僱違法

新聞原文

2022/03/02 蘋果日報 李奕緯/台北報導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電子商務行銷部謝姓女職員為了寄出遭受主管霸凌的會議回憶錄,2021年4月擅自操作主管彭姓課長的電腦,放行自己寄出email到外部信箱,因此遭開除,謝女怒控非法解僱,第一產險辯稱謝女違反電子郵件審核規範,造成公司資安漏洞,已侵害公司核心價值,但台北地院審酌謝女任職16年,寄email只是單一違規事件,並沒有危害公司資安,判公司須讓謝女復職並給付解僱後每月3萬1500元薪資。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本案謝姓員工蒐集自己遭受主管職場霸凌的證據,利用公司信箱寄送至私人郵件信箱,並且違反公司郵件審核規範,盜用主管帳號密碼放行前述郵件。公司可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故意洩漏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以及工作規則解僱條款「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者」,予以解僱?首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營業秘密」與營業秘密法第2條關於「營業秘密」的定義應做相同解釋。必須勞工有洩漏營業秘密,而且導致雇主受損害,才符合本款解僱事由。其次,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之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判斷上須考量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故意或過失違規、對僱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情節。並非只要違規行為符合工作規則的解僱事由,就可以解僱。

新聞案例中謝員將蒐集的職場霸凌資料盜用主管帳號密碼放行寄出至自己的私人信箱,固然嚴重侵害第一產險公司營運核心價值及内部秩序紀律維護,但第一產物公司無法證明郵件內容屬於營業秘密以及受有何種損害。況且謝員已經任職16年,無不良紀錄,勞雇關係尚屬緊密。謝員第一次違反郵件審核機制,難以認定符合情節重大。因此法院判決第一產險解僱不生效力,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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