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0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解析>運送溫度「-18度」卻錯填「+0.0度」 員工遭開除興訟法官拒挺

 新聞原文

(2021/03/29 自由時報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原受僱合縱聯運公司的林員,由於託運貨物未按客戶指示設定「-18度」全程運送,僅依「溫度:+0.0度C」運送,造成貨物全部腐敗變質,並經海事公證人確認貨損導因於未依適當溫度保存運送,導致公司損失300萬元,林員因此遭解僱。林員不服,提告請求確認復職;台北地院認為,林員疏失導致公司重大損失並影響公司商譽,作錯後的態度也不佳,因此公司解雇有理,駁回林員請求,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判斷員工違規的行為是否已經達到「情節重大」,法院向來認為應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繼續僱傭關係,例如警告、申誡、減薪、降職等(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判決意旨)。不過有時候雖然勞工只是初犯,但假如違規行為已經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則例外可以認定已經符合「情節重大」,直接予以免職。

新聞案例中林員其實不是第一次出錯,任職期間已經不止一次繳交檢討報告。但是這一次疏失造成公司資本額近二分之一實質虧損,而且嚴重傷害公司商譽,因此公司決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符合上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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