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勞基法>夜點費不列入退休金計算?六退休員工怒告台電求償勝訴

新聞原文

(2021-03-31 聯合報 / 記者柯毓庭)六名自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林口發電廠退休的機械工程監、技術員等,認為台電提供給小夜、大夜兩班的夜點費應列入退休金計算,台電卻未列入,向法院提告求償,台電反駁,認為夜點費不算工資;法院審酌雙方辯論,認為夜點費是輪值夜班額外工資,需列入退休金計算,判台電分別補償六人22萬餘元不等的退休金,共計130萬餘元,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工資是勞工工作的對價,舉凡依照不同專業、工作年資、工作表現、工作時間長短、出勤次數、工作數量、工作地點、工作環境、工作時段或輪班方式等因素所發給的報酬,通常都屬於工資。例如外派工作發給的外派津貼、加油站工作人員領取的危險津貼以及輪值夜班發給的夜班津貼等等,都屬於工資,應該列入加班費及平均工資計算基礎。

新聞案例提到台電發放給員工輪值夜班的夜點費,在94年6月14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前原本列為非工資,但勞動部鑑於有公司故意將輪班津貼以夜點費的名義發放,藉以規避工資認定,因此修法刪除夜點費,並於94年6月20日勞動二字第0940032710號函示,日後有關夜點費是否為工資,應個案認定。而台電發放夜點費的歷史已經維持數十年,原本是發給購買點心的費用,嗣後逐年調高金額至「遠高於一般點心費所需之金額」。因此行政機關及法院認定此夜點費性質上屬於輪班津貼,應列入工資計算。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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