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兒童節及清明節剛好都位於4月4日(日),依照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規定,兒童節提前1日至4月3日(六)放假。這兩天出勤的性質與工資發放視公司出勤制度而定,說明如下。
一、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之全時員工
兒童節逢星期六,依法於4月2日(五)補假。清明節逢星期日,依法於4月5日(一)補假。公司使員工於4月2日(五)或4月5日(一)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當日出勤工作逾8小時之部分,應依勞基法法第24條第1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請參考附圖。
附圖:
二、排班制之全時員工
(一)、未調移國定假日(二)、有調移國定假日排班制員工由於例假休息日不一定是星期六日,因此只要是使員工於兒童節4月3日(六)或清明節4月4日(日)出勤,都應加倍給薪。
原兒童節與清明節已與其他工作日對調,4月3日(六)及4月4日(日)出勤無須加倍給薪。但調移放假日應放假,工資照給。
三、部分工時(時薪人員)
(一)、雇主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
公司使員工於4月2日(五)或4月5日(一)出勤,應依排班時數加倍給薪。
(二)、排班制
1、未調移國定假日
兒童節4月3日(六)或清明節4月4日(日)為應出勤日者,應放假1天,工資照給。如果出勤,應依排班時數加倍給薪。
2、有調移國定假日
原兒童節與清明節已與其他「工作日」對調,4月3日(六)及4月4日(日)出勤無須加倍給薪。但調移放假日應放假,工資照給。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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