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勞工依法同樣享有特別休假,不同的是特別休假日數的計算是按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由於部分工時勞工通常是有出勤才有薪資,沒有出勤就沒有薪資。因此人資部以前常認為部分工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會增加作業困擾,不如在到職滿週年後,直接將應核給的特別休假日數折發工資給勞工,省卻排假的困擾。這種作法自106年1月1日勞基法第38條修正施行後會被勞動局認定為違法。
最近勞動部訴願案例中有某家餐館業於108年10月間接受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發現某任職滿8年的時薪制勞工楊OO(下稱楊君),公司於108年7月18日至109年7 月17日期間,依法應給予15日特休,但公司直接在108年7月18日折發工資,沒有讓員工排定特休。桃園市政府遂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公司不服裁處提起訴願,主張時薪制人員特別休假一律發放代金,不再另行排定休假,已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員工亦簽署同意書放棄排定特休的權利。
勞動部駁回該公司訴願的訴願決定書中提到,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雇主不得要求勞工一次預為排定,或於特定期日休假,或要求勞工一次向後拋棄其請休特別休假之請求權。又勞資雙方雖可於針對勞動條件另有約定,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訴願人與勞工楊君約定特別休假一律折算為代金,即已剝奪楊君得自由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牴觸,該同意書無效。因此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足以認定。
由此可知勞工任職滿一定期間取得特休權利後,應該由勞工排定特休。除了在排定的特休日出勤發給加倍工資外,只有等到年度終結日才能結算未休日數折發工資,不可以提前結算,否則即屬違法。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年5月12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000939號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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