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 星期三

<勞基法小常識>特別休假請休權利發生的時點

勞工於109年1月1日到職,109年6月30日離職,此時雇主是否須折發3天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給勞工?答案是不用。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是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之次日仍在職者而言,如果次日已經不在職,雇主就沒有給予特別休假的義務。因此上例中勞工於109年1月1日到職,工作年資至109年6月30日滿6個月,必須109年7月1日仍在職才享有3天特別休假。由於該勞工於109年6月30日離職,雇主依法無須給予特別休假。相關函釋如下。

<勞委會台76勞動字第0812號函>
1.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本案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2.本案內政部業於 76.04.03 臺(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解釋 在案,該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 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 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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