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處:2020-1-17 聯合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292970
新聞短評:
這個案例涉及到減薪、不能勝任工作以及履歷不實等法律關係。由於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到勞工工作權喪失,因此司法實務上通常會課予雇主先採取較為輕微的手段協助勞工改善,諸如警告、降職、減薪、調職及再訓練等措施,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新聞案例中,公司發現許姓員工工作能力有問題時,先採取減薪措施。雖然減薪過程沒有徵得許員同意,但許員繼續工作將近半年不曾異議,法官因此認定許員已經默示同意,減薪合法。嗣後因為工作表現持續未改善,公司予以資遣,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本案比較值得討論的是許員105年4月18日到職,卻一直拖延繳交學歷證件,直到106年8月8日雙方已經進入訴訟,才提交學歷證件。公司發現學歷不實,立即以答辯狀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二次終止勞動契約。幸好法官認為第一次終止契約合法,如果第一次終止不合法,公司還須支付第一次至第二次終止契約間的工資。實在很難想像一個員工可以到職後超過1年才提供學歷證件。建議事業單位對於一再遲延繳交學歷證照的員工,需有明快的處理措施,以免公司的損害擴大。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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