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處:2020-1-15 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46125
新聞短評:
許多公司為了保護營業利益,與員工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一廂情願以為只要願意支付競業補償金,就可以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範圍。殊不知限制員工轉業自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9 條之1 的各款規定,只要違反任一款規定,全部約定都將無效。而想要與員工約定競業條款,首先要有值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所謂營業利益包含營業秘密與商業利益。前者包括生產技術及客戶資料等,後者則指防止惡意挖角或防止客戶流失等。
新聞案例中大體美容公司縱使有營業秘密,原告員工只是大體美容師,沒有接觸營業秘密的可能。就防止客戶流失而言,原告員工離職後只是兼職從事大體美容師,並未自行經營大體美容業務,沒有搶客戶的可能。法官因此認定被告大體美容公司沒有值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該競業禁止約定無效。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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