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為什麼2年遲到78次,卻無法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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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則新聞經查詢判決原文,簡要說明高等法院判決基礎如下。

高等法院認為如果員工輕微脫序的行為可能構成未來解僱的事由,雇主應採漸進式懲處,以書面方式留下警告或懲戒記錄。

本案的原告員工二年內平均每週遲到1~2次,每次5~15分鐘。如果雇主認為遲到情形嚴重,應該施以書面警告、罰款、降職或申誡記過等懲戒。惟雇主都只是口頭勸戒,從未對員工為任何具體懲戒,等到忍無可忍才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解僱,已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高等法院廢棄一審判決,改判解僱無效(高等法院103重勞上18)

另外本案雇主針對該員工的行為,還能夠有哪些主張,茲討論如下。

一、員工偽填到班時間,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案員工經常性偽填到班時間(明明8:45才到班,卻填寫8:30到班),規避公司出勤管理。惟參酌上開說明,雇主在發現之初,仍應採漸進式懲處,始終未能改善才可以終止契約。

二、員工偽填到班時間,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需以有不法意圖為要件,亦即員工知道自己偽填到班時間有違反公司規定(例如扣薪或應請假)或其他法律,惟本案雇主並未針對遲到同仁設有扣薪或其他懲戒制度,因此也難謂員工有不法意圖。

三、員工偽填到班時間,是否構成刑法215業務登載不實罪?

參酌72年台上字第5453號判決意旨,刑法第二百十五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構成,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本案上下班簽到並非員工的職務行為,亦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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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年遲到78次 解雇無理
2015-04-19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旅行社郭姓女幹部嘲笑南韓籍李姓老闆「中文不好」,並消遣「要不要滾回去打仗」,李憤而以郭女常上班遲到,還以手機登入公司系統打卡掩飾等理由開除她,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李不曾告誡或懲罰郭女,判決解雇違法,全案可上訴。<詳新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