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勞基法第84-1條要求報請核備係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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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司法院公布一則與勞基法有關的重要解釋文-「大法官釋字726號」。該解釋文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所稱之「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係強制規定,雇主與適用該條文之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必須報請勞動局核備,才能排除勞基法第30,32,36,37及49條限制。說明如下。

勞動部考量各種特殊工作類型之需要,於民國85年增訂勞基法第84條之1,陸續核定約40種特殊工作者,只要事先報請勞動局核備,便可不受2週84工時、加班總時數46小時、每7日1日例假、國定假日及女性夜間工作禁止之限制。

舉例而言,室內設計師、保全人員及會計事務所助理等均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其每4週工作總時數可達288小時,遠高於一般勞工的上限214小時(168+46)。其他如主管駕駛每月工作總時數可達260小時。

由於必須每一份勞動契約均報請勞動局核備,手續繁瑣,因此常有雇主疏於報請核備。一旦勞工檢舉,除了行政罰鍰,還可能發生民事訴訟,要求雇主就超過2週84工時之部分,依1.33、1.67倍支付加班費。

最高法院一直以來認為「報請核備」屬於行政管理問題,只要勞工職務確實是勞動部指定特殊工作者,縱未核備亦不影響勞動契約之效力,仍可排除第30條等規定。

按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其效力等同法律,可以拘束法院,勢必影響未來判決結果。日後企業雇用勞動部核定之特殊工作者,切記報請核備,方得排除第30,32,36,37及49條限制。釋字726號解釋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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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