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勞動判決解析>壽司師傅出走開店 老東家告違約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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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體刊登一則競業禁止相關之勞資訴訟,內容詳本文下方。

競業禁止約定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實務上向來有五個判斷標準:
一、雇主必須有值得保護之正當利益
二、受僱人必須具備一定職務地位,足以影響雇主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者
三、限制競業範圍須合理
四、代償措施
五、競業行為顯著背信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

本案主要爭執點在於該壽司師傅擁有的知識技能是否屬於雇主值得保護之正當利益。

依照士林地院之見解,雇主就勞工「固有的知識技能」(任職前已經具備的知識技能)或「可從其他雇主處學習而來之知識技能」,不得主張有受保護之利益存在。

又雇主平時施以之教育訓練,固然可以提昇員工知識技能,但雇主也因此受惠。除非該教育訓練費用遠超過同業水準,且使得員工得到特殊之知識技能,否則仍不得主張有受保護之利益存在。

判決全文可上司法院網站搜尋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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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4-12-02自由時報
〔記者金仁晧、邱俊福/台北報導〕被PTT鄉民封為「台北第一」的知名日籍壽司師傅野村裕二,原在「野壽司」任職,後自行開設「野村鮨」料理店,野壽司另一師傅橋本和弘也跳槽過去。經營野壽司的錦龍華氣得提告,控兩人違反競業禁止約款、開設同性質壽司店搶客,求償兩百萬元;士林地院判錦龍華敗訴。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