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2-08-07 聯合報/ 記者楊湛華
桃園市張姓女子任職知名玩具槍公司時獲外派德國,不到2年被無預警解雇,她不滿租屋補貼未納入資遣費計算,便擅自變造假契約書給公司核銷,經房東證實偽造而挨告;法院認為她認罪、有悔意,依偽造文書罪判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外派員工的租屋費用性質上是不是工資?是不是應該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依據法院的見解,例如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1號判決,每月發給定額補助,不要求檢附相關之發票單據及租賃契約,性質上應屬於工資,須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反之,如果由員工提供租賃契約向公司報銷,或由公司締結租賃契約者,性質上就不是工資,無須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新聞案例中張姓員工受公司指派至德國工作,按月領取定額駐點補貼,不必檢附相關之發票單據及租賃契約,其實是有機會爭取將補貼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不料被公司拒絕後,竟然採取偽造的手段,觸犯刑責,不甚唏噓。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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