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3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揭露業配新聞內幕遭開除 記者告贏中國時報判復職

新聞原文

2022-06-16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中國時報記者陳志東在部落格發表「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文章揭露置入性新聞嚴重性,中時以他連續曠職3日、對外散布不當言論為由免職。陳不服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二審皆判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中時須按月給付5萬餘元薪資給陳,直至復職日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許多公司與員工透過勞動契約約定「員工同意約僱期間內,公司得因業務需要,調整員工職務內容或工作時間」,就以為可以任意調整員工的工作。要知道員工在勞動契約概括同意接受公司調動,充其量只能證明調動沒有違反勞動契約,但關於公司調動員工的合法性,仍須依據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原則加以判斷。首先須檢視的是調動是否基於企業經營之所須。例如基於人才培育、人力交流、部門整併或防弊等正當理由,倘若主管假借調動之名,行打壓異己或逼迫離職之實,則已經構成民法第148條所稱之權利濫用,調動應屬無效。

新聞案例中,中時陳姓記者上班時間不固定,不用每天進辦公室及打卡。由於副總經常在line群組情緒性發言指責部屬,陳員忍不住發言反駁。不料副總開始持續要求陳員進辦公室說明,對其上班時間與請假方式也開始刁難。經陳員以已經約妥採訪拒絕後,副總竟然因此將他記過並調任編輯攝影中心編輯,依據上述說明,其調動自屬違法。陳員雖拒絕調動,但仍繼續發稿,並無曠職。但副總卻以連續無故曠職3日以上為由將他開除,其開除當然不合法。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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