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申請職災給付卻被老闆刁難怎麼辦?勞保局教你一招解套

新聞原文

2021.12.21 好險網 李瑞瑾

勞保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住院診療正在治療中者,因不能工作導致無法取得原有薪資,從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可請領傷病給付(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傷病給付又分為「普通傷病給付」以及「職災傷病給付」,職災傷病給付的給付比例較高,但需要雇用單位在申請書上用章,如果雇主不願用印,勞保局也說明了解套辦法!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發生事故後欲申請勞保局職業傷病給付,如果雇主認為不是職業災害該如何處理?勞保局表示如果雇主因事由尚未明確而不願蓋章證明時,勞工朋友或其家屬仍可以檢具相關文件,自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但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下方的「投保單位證明欄」印有「上列各項經查明屬實,特此證明」,雇主一旦在投保單位證明欄蓋章,等於對勞工受傷時間地點及原因經過沒有異議。等到勞保局依照勞工單方的敘述與診斷證明核定職業災害後,雇主依法就不能再提起審議,請求重新核定。

那麼是不是不要蓋章比較好呢?比較好的作法不是單純不蓋章,而是在投保單位證明欄註明「公司不願蓋章」,然後出具聲明書,說明不願意蓋章的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供勞保局判斷。勞保局受理後自然會綜合勞雇雙方提供的相關事證,審慎調查,並參考特約醫師的醫理見解,做出客觀的判斷。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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