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解析>國防重地安管師 酒醉曠職 被解僱還有理

新聞原文

2021/09/16 自由時報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國防重地屏東九鵬基地安全維護管理師盧金榮,酒醉曠職竟託同事代刷卡到勤,還私自駕駛巡邏車外出發生車禍,離譜行徑被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記2大過解聘,盧男提告控訴中科院非法解僱,還爆料指基地內公器私用是「潛規則」,不該只懲處他。屏東地院認為盧男行為陷營區安全於危險中,其他員工也證稱只有執勤才能駕公務車,非盧所稱的「潛規則」,中科院解僱有理,判盧男敗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雇主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是否需勞工違規行為造成雇主重大損失為必要?依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判決的見解:「倘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係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者,即難認不符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勞工違規行為嚴重影響管理秩序,足以對雇主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即屬情節重大,不以造成重大損失為必要。

新聞案例中盧員被中科院免職的事由包括一、委託他人代打卡(記大過一次),及二、未經主管同意,擅自駕駛公務車外出(記大過一次)。兩次違規行為態樣不同。其中委託刷卡是第一次查獲,記大過應該足以達到懲戒效果。但休假期間未經主管同意擅自駕駛公務車外出一節,盧員在主管發現後於14:50來電要求立即返回,竟然置若罔聞,未立即返回,繼續與同事聚餐至21:40才返回院區。事後接受調查還辯解公器私用是基地的潛規則,毫無悔過之意。此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中科院內部秩序紀律的維護,足以對中科院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單純記過難以期待其不再發生,符合情節重大。因此中科院除了記大過外,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予以免職,於法有據。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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