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PCB大廠女員工控領班「肘觸胸摸手腳狂性騷」抱怨申訴反被開除

新聞原文

2021年09月29日 Ettoday 記者黃孟珍/新竹報導

新竹某知名PCB大廠,驚傳女員工遭性騷擾事件;這名女員工控訴工廠領班長期以言語、肢體動作性騷擾,害她不僅需到精神科就診,向公司申訴也被冷處理,公司最後還以「嚴重違反工作規則」將她開除。縣府勞工處表示,已交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調查評議,後續將再做處置。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雇主在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應該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這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不論性騷擾是否屬實,只要知道發生性騷擾事件,除了尊重申訴人的感受,採取措施避免申訴人繼續受到騷擾外,同時應主動介入調查,確認事件始末,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糾正被申訴人之性騷擾行為,包括調動、懲處,甚至解僱等措施。如果雇主怠於採取上述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導致申訴人發生損害,依據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但如此,如果雇主因為勞工申訴而給予解僱及調職等不利處分,除了行政罰外,其不利處分也不具效力。

新聞案例中這家公司收到員工申訴後,如果確實冷處理,導致員工一時氣憤用情緒性字眼向其他同事抱怨,然後再依此解僱該員工。此時依上述說明,公司有可能涉及行政處罰以及後續民事賠償。建議人資朋友千萬不要輕忽性騷擾申訴,只要知悉性騷擾事件,不論直接從被害人得知或間接得知,都應該立即依上述說明處理。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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