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10月10日國慶日正好逢政府機關行事曆的例假,形成3天連續假期。謹將這3天出勤的性質與工資發放說明如下。
一、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之全時員工
國慶日逢例假,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的規定,應擇其他工作日補假。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者10月10日是例假,安排於10月11日補假。公司使員工於10月9日(休息日)出勤,應依照實際出勤時數支付休息日加班費。10月10日是例假,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員工出勤。10月11日是補假日,當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1日工資。請參考附圖。
附圖:
二、排班制之全時員工
(一)、未調移國定假日(二)、有調移國定假日排班制員工由於例假休息日不一定是星期六日,因此只要是使員工於10月10日(日)出勤,都應加給1日工資。
原10月10日(日)國慶日已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當日出勤無須加倍給薪。但調移放假日應放假,工資照給。
三、部分工時(時薪人員)
(一)、公司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
公司使員工於10月11日(六),應依排班時數加倍給薪。
(二)、排班制
1、未調移國定假日
國慶日10月10日(日)應放假1天,工資照給。如果出勤,應依排班時數加倍給薪。
2、有調移國定假日
原10月10日(日)國慶日已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當日出勤無須加倍給薪。但調移放假日應放假,工資照給。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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