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解析>15歲少女打工竟被拉去抓鳥 知名量販店被罰10萬元

新聞原文

2021/10/09 自由時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一名15歲少女為了貼補家用,2019年間到桃園一間知名連鎖量販店打工,未料該店男店長竟趁四下無人時刻,拉著少女的手碰觸自己下體。少女驚嚇過度崩潰。其父得知後,怒罵「我女兒是去上班的,不是去給你性騷擾」,但該店得知後並未採取任何措施,因而被桃園市政府認為違反「性別平等工做法」,裁罰10萬元,並公布該店與負責人姓名。該店興訟抗罰,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雇主在知道工作場所發生疑似性騷擾事件時,不論主觀上認為是不是性騷擾,都應該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此項規定的目的並不是要求雇主查明性騷擾事件的真偽,而是設身處地主動關懷,並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積極保護勞工並提供友善安全之職場環境。

新聞案例中店家在108年11月26日經申訴人的父親告知,已經知道108年11月19日發生性騷擾事件。依照上述說明,應該立刻設身處地主動關懷,採取措施,以免被性騷擾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不料店家卻自行認定雙方屬於情感關係,不屬於性騷擾行為,決定不予處理。因此店家確實違反性平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而該當於同法第3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之處罰要件。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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