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解析>派赴日受訓回台不久就離職 大車廠員工判賠公司156萬

新聞原文

2021-08-18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李姓男子在國內某汽車大廠上班,接受公司派遣赴日本學專業技術,協定回國應至少在職72個月,但李學成返台僅工作1年10個月就以個人因素離職,公司求償補助研修費156萬多元,李辯稱當初非自願,認為僅是職務調動,但法院認為公司有理由,判李應賠156萬9113元,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基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規定於104年12月14日開始施行,那麼早於施行日期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是否有效?事實上在該條文施行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就指出只要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的內容符合「必要性」與「合理性」就有效。「必要性」是指雇主有簽訂契約保障其預期利益的必要性,例如支付龐大訓練費用或簽約金。「合理性」則是指約定服務年限須合理。

新聞案例中該汽車大廠將李員派赴日本培訓2年,支付勞務費、簽證申請費、搬家費、交通費、來回機票及勞務費等,確實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必要性。否則李員任意離職,公司須重新花2年培訓其他員工,將造成人力無法銜接。而約定學成後6年內不得離職,也尚稱合理。因此李員提前離職,應按比例賠償訓練費用。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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