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百貨女廁內閒晃嚇壞女客 男保全遭開除提告求償遭打臉

新聞原文

2021/08/24 中時 林偉信

前年姜姓男保全員自稱尿急,跑到女性洗手間如廁與逗留,前往購物之女性客戶如廁時發現,當場受驚嚇而奔逃,姜男離職後主張公司違法解僱,提告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復職,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姜男自請離職,判他敗訴、駁回請求。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提出自請離職何時生效?依據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的規定,口頭提出者,以雇主了解時發生效力,書面提出者,以離職通知到達雇主發生效力。由於勞動契約終止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勞工行使時就發生效力,不必得到雇主的同意,因此有些雇主以為勞工必須填寫離職單、獲得核准並完成離職交接才發生辭職效力,純粹是誤會。即使勞工今天(8月25日)告知雇主做到8月31日,辭職的效力在今天就已經發生效力,不得反悔。至於8月31日(離職日)則是契約發生終止效力的始期,並非辭職意思表示的生效日。

新聞案例中姜姓保全員在108年12月27日被發現進入女廁時,先向主管辯稱內急忍不住只好進入女廁,在主管尚未要求離職前,就主動向主管表示「不回來了,不做了,你找我我也不會回來了。我就做到27號!」、「我不做了!」,第二天也未出勤。依照上述說明,姜員辭職立即發生效力,離職日也是同一天。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8.2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