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文:
2021-08-19 風傳媒 陳煜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近日要求,幼兒園、補習班等從業人員,應在接種疫苗14天、或提供篩檢陰性證明才能上班,若未能接種或如期篩檢導致無法工作,雇主是否也該給薪?對此,勞動部說明,部分行業從業人員若因不符指揮中心規定而不能工作,「不可歸責於雇主」不強迫給薪,掀起網友兩極熱議。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有公司詢問招募新人時,如果以接種疫苗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作為錄取條件,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就業歧視的疑慮。基本上沒有違法問題,理由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固然規定不得蒐集健康檢查等特種個人資料,但該條第一項第六款亦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事業單位以接種疫苗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作為締結勞動契約的條件,如果經應徵者同意,就符合上述規定,不會構成違法蒐集特種個人資料。
二、就業歧視
本案錄取條件是接種疫苗或PCR檢測陰性證明,與應徵者是否罹患傳染病無關,因此沒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疑慮。此外本案差別待遇與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無關,也沒有違反應徵者的意願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應不構成就業歧視。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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