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受雇主指示,在出差結束後返回公司途中,繞道購買羊肉爐給員工食用時發生車禍,是不是職業災害?類似這樣的案例在企業中時有發生。勞基法第59條就「職業災害」雖沒有加以定義,但由於勞基法與勞保條例關係密切,二者均是基於保障勞工而制訂,具有相同的法理及規定類似之性質,解釋上自得互為援用(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勞保傷病審查準則得作為認定勞基法職業災害的參考。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勞保傷病審查準則)第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由此可知勞工從事其他工作時發生事故成立職業災害的要件有三:
一、必要情況下:必須是突發事故等之緊急業務在必要情況下
二、從事其他工作:須臨時從事職務範圍以外,不須經僱主同意之工作
三、該工作須為雇主期待應為之行為
案例中這位勞工出差回程中購買羊肉爐,雖然是雇主期待的行為,但並不符合必要情況。也就是說買羊肉爐並不是出差必然會衍生的工作,也不是勞工的義務。即使勞工拒絕,也不構成違背職務。因此所發生的事故不成立職業災害。相關的案例如服務客戶結束後,特地送客人至對面馬路乘車,途中發生事故(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747號判決參照),或下班後受託代轉工資給請假的同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參照),都不成立職業災害。
參考來源: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判決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俊龍顧問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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