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勞基法>不願調北京遭開除 台灣女業務打官司確定贏了荷航!

新聞原文

2021-06-17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

荷蘭皇家航空5年前將大中國區銷售業務改組集中至北京,年資26年的吳姓女業務員不願到北京工作,台灣分公司以「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吳女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認為荷航合法,僅判賠1萬4000元未休假薪資補償差額,二審認定荷航片面更動工作地點,改判吳女勝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看完這則新聞可能有一個疑問。跨國公司將台灣銷售業務移至中國北京,導致台灣有減少業務人力的需求,不是應該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規定處理嗎?為什麼是依第10條之1的調動規定處理?這是因為荷蘭航空在台是以分公司登記,在實體法上並沒有獨立之人格,而是與外國總公司同一法人格。簡單的說,有沒有發生業務性質變更,要看荷蘭航空總公司,而不是台灣分公司。從這角度來看,總公司將台灣銷售業務移至中國北京,只是內部業務調整,並不符合業務性質變更。從而將業務人員調動至北京只能討論調動,不能討論業務性質變更。

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調動不能違反勞動契約。一般來說雇主通常不會在勞動契約與勞工約定工作地點只限定在台灣,但新聞案例中荷蘭航空員工手冊卻明定調動以台灣地區為主。就這點已經對荷蘭航空不利。其他諸如返台假、交通補助以及租屋補助也都沒有。難怪員工會勝訴。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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