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6日 星期日

雇主如何判讀「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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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某客戶給我看一張員工提供的「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醫師囑言載明「宜門診持續追蹤三個月」,另外兩個欄位「依醫理評估目前傷病情勢影響工作實際情形」及「何時可恢復工作能力」,都空白未填,詢問我該如何給假?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所謂「休養期間」係指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期間而言(行政院勞委會)。倘若員工已具備部分工作能力,雇主自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視員工健康狀況,安置適當之工作,無須續給公傷假。因此雇主判讀「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應特別留意「不能工作期間」,作為核給公傷假之依據。惟實務上診斷書經常出現如前述的「宜門診持續追蹤三個月」、「宜休養三個月」、「宜續復健治療,暫訂兩個禮拜」或「宜漸進式復工,每日工作半天」等等,該如何判讀?茲分述如下。

前面提到的「宜門診持續追蹤三個月」並未提到不能工作期間,雇主可退回公傷假申請,要求員工提供載明不能工作期間之診斷書。細心一點,建議雇主責成主管陪同至原醫療院所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據以核給公傷假。至於「宜休養三個月」,實務上亦曾引發爭議,法官徵詢醫院才知所謂「宜休養三個月」並非指不能工作,而是指患處不宜負荷過重(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判決參照)。遇此情況,仍建議雇主責成主管陪同至醫療院所,確認傷病情勢影響工作之實際情形。

再來是「宜續復健治療,暫訂兩個禮拜」,「復健」期間固亦屬後續之醫治行為,雇主應核給公傷病假(勞委會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九九一九號函)。惟復健非不得利用下班時間前往,因此雇主無從僅憑上述醫囑,判斷不能工作期間,並據以核給公傷假。最後是「宜漸進式復工,每日工作半天」,按公傷假核給係以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要件已如前述,「每日工作半天」並未具體指明從事原工作或輕便工作,下半天是否不能工作或可從事輕便工作。雇主仍應責成主管陪同前往醫療院所取得明確醫囑,保障員工與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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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201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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