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2日 星期五

<勞資新聞解析>診所女櫃台控男醫性騷 診所什麼都沒做這下慘了

新聞原文

2022/07/21 自由時報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一名診所女櫃台指控多次被雇主羅姓男醫師性騷擾,新北市政府認為,診所得知後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由雇主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開罰10萬元,羅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即便羅身為「事主」而有所顧忌,仍可商請其他員工、法務律師、外部第三人,協助進行相關措施,卻都沒做,故新北市府開罰無誤,判羅敗訴。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謂「知悉」是指不論雇主從何處知道性騷擾事件,不一定是被害人,也包括主管機關、被害人親友或同事等。但如果雇主本身就是加害人,又自認沒有性騷擾,此時雇主是否可以援引行政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原則,主張他完全不知情,無從期待他採取糾正補救措施而免罰?關於這部分的判斷要看是否真的有性騷擾以及被害人提起申訴時是否還在職等事實綜合評估。

新聞案例中羅醫師是雇主,也是被申訴人。雖然他是透過臉書粉專及申訴人的父親才「知悉」性騷擾,但當時既然申訴人仍然在職,即使自認沒有性騷擾,依據上述說明,就沒有主張「期待可能性」的餘地,仍然有義務詢問申訴人事發經過,關懷申訴人,澄清誤會或道歉等補救措施。但是羅醫師卻直接傳送訊息給申訴人,威脅將委請律師提告,要求申訴人離職,毫無關懷之情。而且接受主管機關調查時,也只提供與性騷擾時間點無關的診間截圖,而不是監視器錄影檔案。因此法院判定他確實違反上述規定,裁罰有理。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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