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6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試用期「自我感覺良好」被資遣 留美碩士告第一銀行敗訴

新聞原文

2022-01-26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滕姓男子應徵第一銀行數位銀行處大數據分析暨建模中級專員,約定月薪6萬5千餘元,但半年試用期屆滿後遭資遣,他不滿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二審都認為試用契約已合法終止,判滕敗訴;滕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雇雙方試用期約定的效力勞基法雖然沒有相關規定,不過我國法院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試用期間約定具有「附保留終止權」之法律性質,亦即寓有「雇主保留無條件終止權」的真意而可任意終止契約,並不受勞基法第11條(通常是第5款)或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限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意旨參照)。

新聞案例中滕員與第一銀行約定試用期6個月,於試用期屆滿前與主管歷經2次工作改善面談,包括出勤狀況不佳、堅持己見、專業技能不足、不易接受建議等,最後試用期考核總分為60分,未達及格標準。第一銀行據此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預告資遣,契約合法終止。

試用期約定雖然讓雇主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擁有附保留終止權的彈性,但應小心避免權利濫用,例如不適任的理由顯然與職業適格性或勞務內容並無關連。要避免發生權利濫用,建議員工到職時,就告知試用期間的考核標準,並據以進行考核。同時也應該隨時對新人進行回饋,定期進行面談並留下紀錄,以備未來舉證之用。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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