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分享>資遣員工費要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 違反最高罰150萬元

新聞原文

2021-10-19 經濟日報 / 記者楊文琪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19年修訂時,特別新增第45條之1及第53條之1加重雇主未依規定標準或期限(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予資遣費、退休金的處罰責任,對違反的雇主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依法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基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及發放期限。資遣費給付不足額或逾期給付的罰鍰為30~150萬元。為了避免受罰,以下幾點提醒人資朋友注意。

一、工作年資:

(一)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同法第10條)。

(二)受同一雇主調動的年資應應予併計(同法第57條)。

二、平均工資:

記得將工資性質的所有給付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三、給付期限:

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此乃強制規定,不得約定於工資給付日發放。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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