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勞基法>說出願「以一換一」求才 她月薪34.5萬的工作飛了

新聞出處:2019-11-4 聯合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43595

新聞短評:
這是一個因為不了解法律而弄巧成拙的案例。研發副總的本意並不是要離職,而是企圖以副總的權位逼迫公司同意她增聘人力。沒想到公司正值營運不佳亟欲撙節人力之際,研發副總卻執意增聘人力,乾脆順勢讓研發副總離職。

民法上所稱的「要約」與「要約引誘」性質不同,當事人的意思如果是「要約」,就必須受到約束,不能任意撤銷。以員工離職為例,當員工說:「如果多給我一個月離職金,我同意離職。」此時契約終止的必要之點已經明確,公司只要同意加發一個月離職金,員工的辭職就發生效力。至於「要約引誘」,當員工說:「如果多給我一個月離職金,我願意『考慮』離職。」此時契約終止的必要之點尚未明確,即使公司真的願意多給一個月離職金,員工也沒有義務離職。

新聞案例中,研發副總寄給總經理的郵件內容:「…但如果你們真的如此擔心我的團隊人數,我可以和蔡OO交換,請讓他待在PFC ,我可以離開PFC…」依照上述說明,就契約終止的必要之點已經確定,性質上屬於「要約」,不是「要約引誘」,不能任意撤銷。因此當公司同意僱用蔡姓應徵者時,研發副總的辭職即發生效力。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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