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繼去年2月12日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70130162號函,放寬父母撫育雙胞胎時,可以適用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同時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今年2月21日再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80130174號函放寬規定,只要父母同時撫育2名子女,不必是雙胞胎,也可以同時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參考下圖。函釋全文如下。估計不久以後,同時撫育2名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也會比照雙胞胎同步放寬,讓父母可以同時領滿12個月。
<勞動部108年2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080130174號函>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第16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爰加以規定。
二、復依本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3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中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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