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 星期二

勞動部核釋106年12月16日(六)罷免案投票日工資給付原則

106年12月16日(星期六)為第9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12選舉區)黃○昌罷免案投票日。針對當日工資給付方式,勞動部發布函釋說明。筆者特別加以整理,連同相關函釋作成下圖,供讀友參考。

附圖:




旺達顧問 林俊龍 2017.11.24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60132365號函>
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106年12月16日(星期六)為第9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12選舉區)黃○昌罷免案投票日,勞工於是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給付疑義,請查照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11月7日中選人字第1063750361號函(如附件)已敘明指定106年12月16日(星期六)為第9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12選舉區)黃○昌罷免案投票日,及相關放假事宜。爰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 470876 號函>
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之 給假原則,前經本部 74.11.08 (74) 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釋在 案。該日放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由本部規定應放假之日 ,且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故事 業單位無庸規定於選舉後另行查驗身分證。

勞動部新聞稿105-11-3摘錄
勞動部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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