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產假期間工資疑義

*如果您希望隨時收到最新勞資訊息,請在右方「訂閱最新文章」空格內輸入您的電子信箱。
*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歡迎訂購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日前勞動部發布有關產假期間工資之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解釋令,內容略以產假工資應以員工前一個月份工資或平均工資,擇高者發給,其中工資包含底薪及業績獎金等經常性勞務報酬。有幾位客戶來電問我萬一員工生產前一個月業績獎金暴衝到50萬元,產假工資(底薪+獎金)豈不是要以底薪+50萬元計算?是否可以事先約定一律以平均工資發給?

勞基法第50條產假規定僅提到「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並未定義「停止工作期間工資」是指生產前一個月工資,或平均工資。上開解釋令未細究產假工資之立法目的,逕自核釋取高者發給,似有恣意濫用之嫌,增加法所無之限制,亦有違平等原則。

惟經詢問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該司雖承認上開解釋令與立法目的不符,但為了避免員工產假期間只領到底薪,仍堅持取高者發給。筆者評估法院審理此類爭議時,基於保護女性勞工,及上開解釋令並未明顯牴觸法律,很可能採納勞動部見解。因此仍建議各位客戶以前月工資及平均工資,取高者發給產假工資,以免受罰。

欲隨時掌握最新勞資動態,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林俊龍顧問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