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 星期五

<勞資新聞解析>護理師上班途中車禍申請職災費遭拒 法院判決讓醫院臉綠了

新聞原文

2022/12/27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大型醫院陳姓女護理師,上午6時騎機車到醫師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腰椎骨折等傷害,且需使用背架,休養長達半年,向醫院申請職業災害費用,但醫院認為勞工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尚有疑義,且陳女是主要肇事者,拒絕支付職災補償。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陳女在上班發生車禍,屬職業災害,且採「無過失責任主義」,醫院有補償勞工責任,今判應支付陳女316萬多元,可上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不是職業災害,司法上見解不盡相同。少數見解認為勞工於通勤災害之意外事故已脫離雇主所能管領之範圍,將勞工自己可全然控制之通勤時應注意事項,完全加諸在毫無控制能力的雇主身上,而需由雇主負擔補償責任,未盡公平(高等法院86年度勞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不過目前多數見解認為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除非勞工的駕駛行為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規定之違規情形,否則其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自屬勞基法第59條所指之職業災害。

新聞案例中醫院認為依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車禍之主要肇事責任為陳女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陳女通勤時之風險不是醫院所得掌控,不能視為職業災害。不過法院認為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即凡僱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33、1949號判決意旨參酌)。而且醫院無法舉證陳女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規定之交通違規情形,因此判決醫院應給與陳女補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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