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出差期間之工作時間紀錄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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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時間之紀載與認定除為符合勞基法置備出勤紀錄之行政規定,更攸關勞工對於職業災害補償賠償及加班費請求權有無之認定。而其中出差人員因為在公司外從事工作,不易記錄工作時間,常常因而衍生勞資爭議。本文試說明公司該如何針對外勤人員置備出勤紀錄與認定工作時間。

一、出勤紀錄

勞動部於104年5月6日發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要求雇主應將正常工作起迄時間、加班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換班規定訂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實務上建議將上開事項訂入外勤人員出勤管理辦法(下稱出勤管理辦法),再透過勞動契約約定工時與排休事項依出勤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有了出勤管理辦法後仍需實際記錄外勤人員之工作時間。這部分常見的作法是由員工自行填載「工作日誌」,定期繳交雇主互核。其他諸如員工登入系統打卡、GPS紀錄或行車紀錄器等亦可作為紀錄工具。

二、出差之工作時間認定

(一)、從家裡出發到出差地/從出差地返回

勞委會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謂:「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可見員工從家裡出發到出差地或從出差地返回之途中,由於並未受到公司支配,可以不計入工作時間。例如週末從家裡到機場搭機出差,下機後前往辦公室,可以從進入辦公室才開始計算工作時間。旅途期間雖然可以不計入工作時間,實務上仍會發給差旅津貼。

(二)、從公司出發到出差地

1、當日為工作日:員工到達公司客觀上已經處於受公司支配狀態,其前往出差地之途中應計入工作時間。至於當日之工作時數,可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辦理。

2、當日非工作日:可以依上開勞委會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辦理。

(三)、自出差地至另一出差地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也就是從出差地A到出差地B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我們以一個案例來總結上述規則。某公司正常工作時間為7:45~16:45,17:15起算加班。某日甲員工於11:00自永康公司出發出差,至新營拜訪客戶,再轉往鹿港分公司洽公。之後約花費2小時車程回到永康,到達時間約22:15。則員工可以請求的加班時數應該是3小時(17:15~22:15共延長5小時,但得扣除返回永康公司之2小時),勞動法訴字第1040013968號訴願決定書意旨參照。

附圖: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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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則留言:

  1. 從家裡早上6點到學校20分鐘,6點半開始工作,這半小時算加班時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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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校正常上班時間是八點,因為要割草怕影響學生上課,所以提早上班兩小時,但是六點出發到學校只需要20分鐘,開始工作是六點30分,學校說半小時不能算加班,只能從七點算到八點一小時加班,那我不是都要損失30分鐘的加班時數,因為學校不計家裡出發時間,請問是否可以算加班兩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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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際延長工作應扣除通勤時間。自6:30起算至8:00,加班1.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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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如果是早上8:30到公司A廠區,後接著搭乘交通車9:00抵達公司B廠區實際工作,那麼上班時間應該算8:30還是9:00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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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搭乘該交通車並非強制,員工也可以自行直接前往B廠區工作,上班時間應自早上9:00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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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您好,請問工作地點分公司位於高雄市,
    公司員工訓練課程地點:台南市,
    早上自高雄市出發,
    台南打卡10:00上課~17:00下課打卡(7小時)
    立馬台南火車站搭車到新左營18:30
    快走轉搭高雄捷運到凱旋站19:10
    快走搭乘高雄輕軌到公司附近19:30
    趕忙吃飯進到公司打卡20:00
    20:00上班~21:00下班(1小時)
    主管認定當日出勤才滿8小時,
    否則,還要被扣特休1小時?
    請問從教育日下課後跨縣市出差回程的車馬時間3小時,算下班嗎?算強迫消失嗎?途中若發生意外呢?
    教育日跨縣市的來回時間,早超過當日正常出勤工作時間,一天下來還要被扣時數,這有違反相關法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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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委會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所謂「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是指受訓結束後不必返回公司上班。本案中受訓結束後仍須返回公司上班,則應該適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因此受訓7小時及返回公司上班1小時,連同台南返回公司的交通時間3小時,都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合計11小時,但可以扣除用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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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問凌晨兩點集合發車至出差地點,早上六點上班至晚上六點,吃完飯再發車回集合點大約晚上11點,這樣通勤時間也不算加班嗎?是公司規定的時間統一出發,這樣我也是無法休息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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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一搭乘交通車往返集合地點及工作地點的過程中,途中不得下車去辦自己的事情,或是另行改換其他交通工具,某種程度上失去使用時間之自由,很可能認定為工作時間。你可以向勞動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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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問國外出差,由公司至機場路程期間以及回國至公司期間,是否可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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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抱歉,您的留言並未即時出現在我的信箱,致未能即時回覆。由公司至機場路程期間以及回國至公司期間如果發生在工作日,應計入工作時間。如果發生在例假休息日,法無明文,可以不計入工作時間,但宜發給差旅津貼。請參考下列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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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請問工作日公司派遣出差 ,由高雄家裡搭台鐵到台北 一日往返 ,車程是否列入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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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設公司表定上班時間為9:00~18:00,則原則上只有此段時間列入工時。如果20:00才離開台北辦公室,那麼18:00~20:00列入加班。至於往返車程時間原則上不列入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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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顧問您好

    請教您,若公司為8-17上班時間,下午1點被派至廠商出差
    下午17點才結束,但回公司車程1小時,下午18點才到公司
    是否需列入工時算加班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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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17:00結束後不要求進辦公室,則依勞動部見解,車程時間是否計入工時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如果要求進辦公室,則18:00回到辦公室,應該以18:00為其下班時間(參考附註一)。

      附註一、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 判決意旨)
      經核,被上訴人主張其於應徵時,公司即要求伊每日應至彰化縣和美鎮○○里○○路000號上訴人總公司打卡上、下班,此為兩造不爭執之事,是被上訴人既須至總公司打卡上班後,方得開公司工務車至各分店維修,下班後又須開工務車回總公司打卡並交還工務車,上訴人公司並設有打卡制度,管制及紀錄員工之出勤時間,則被上訴人自總公司打卡上班後,駕車至各分店工作,迄至工作結束後自各分店駕車返回總公司打卡下班之時間,均在上訴人指揮監督之下,受上訴人之拘束無訛。是以,不但被上訴人在總公司或各分店實際從事水電保養及維修工作之時間為工作時間,即被上訴人自總公司打卡上班後,駕車至各分店工作所需路程之時間,以及工作結束後自各分店駕車返回總公司打卡下班所需路程之時間,均應認係工作時間,上訴人辯稱上開路程所需之時間不應計入上班時間等語,不足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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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平日於新北駐點處8:30上班17:30下班通勤時間約半小時

    有時須至台中總公司技轉教學.約提前3個小時搭車約5:00~6:00於火車站發出.
    家裡到火車站通勤30分鐘. 8:00~9:00到達台中公司
    請問從火車站到台中公司的這段時間是否視為上班時間.或者公司要求前一晚的下班後出發提前下去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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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勞委會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您提到的出差在途時間如果是在非上班時間,公司可以不計入工作時間,換言之,可以不給付工資。不過建議您可以向公司申請差旅費,包括占用您私人時間的補償以及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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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請問,我有同事在上班日一早是沒有進萬華辦公室打卡,直接到板橋開會至中午(公出時間為9:00-14:00),下午直接到瑞芳工作(原定公出時間為14:00-18:00),工作結束時間回報為16:40,結束後同事直接返回新莊家裡,回到家的時間回報是19:00,同事想要申請加班,但因為同事是直接返家,我需要核可加班時數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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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勞委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該員出差結束直接返家,依據上開函釋,18:00~19:00得不計入工作時間。建議將相關規定訂入假勤辦法,讓員工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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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謝謝回覆;想再確認一下,所以如果我們沒有要求員工再回到辦公室,員工是工作結束直接回家的,其實不需要核可超過工作時間的交通時數,是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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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請問有員工出差(國外),平常日工作到下午六點,直接開車去機場,約兩小時,搭晚上10點的飛機,飛機又延誤約1小時,之後到機場,又坐車大約半夜三點到飯店,請問員工可以報幾小時的加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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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上一題,依據勞委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該員下班時間前往機場搭機及搭車到出差地飯店的時間,均得不列入工作時間。不過乘車時間畢竟佔用員工休息時間,建議發給差旅費作為補償。並且建議將相關規定訂入假勤辦法及出差管理辦法,讓員工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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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您好:
    請問公司正常上下班時間為9:00到18:00,白天員工持續上班到八點多,接著到台北車站搭21:20到23:05高鐵到左營車站,左營車站到飯店約40分鐘車程,員工當天報加班時間可否到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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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勞委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該員晚上6點到8點屬於加班時間。至於離開辦公室後前往高雄飯店,依上述函釋得不列入工作時間。不過畢竟員工無法充分休息,有些公司雖不計入工作時間,但開放員工申請交通時間的補休。 貴公司可以考慮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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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下班時間為5:30pm.員工早上打卡上班後乘坐公司車至外工地施工,工作至5:00即休息乘坐公司車回到廠內打卡時間為6:00.請問這段搭車時間算加班嗎?
    因員工的機車停在廠內才會需搭車回廠,並無強制要求需搭公司車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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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勞委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 貴公司如果不要求員工須搭乘公司車回公司,也不要求須回公司打下班卡,該段交通時間得不列入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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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顧問你好
    請問我們公司正常上班時間為0800至1600
    但有時需提早0600至公司打卡後
    開公務車至另一地點上班
    1600後需開公務車 返回公司
    1800打卡下班
    公司是給予前後兩個小時 所謂的路程補休
    (並未計工作時間)只給補休沒給加班費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依照提早至公司打卡 已經算是受公司支配
    應給予加班費才對?
    後面返回公司打卡好像就有點模糊了
    請顧問在幫忙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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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如果是基於公司要求提早到公司打卡再一起出發至另一工作地,此時搭車途中員工沒有空間自主權,應視為工作時間。返回公司打卡亦同。公司應發給加班費或經員工同意選擇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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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請問何謂當日為工作日?當日非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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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當日」是指出發至出差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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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請問如果我們本來工作就是不用進辦公室,而且地點和工作時間不是固定的,例如有時11:00-18:00,有時候是12:00-19:00。

    但是某天,被要求到外縣市工作,交通時間比平時多出三小時,是否能要求補休或差旅津貼(除車費以外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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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由上可知員工往返總公司與工作地點間的時間也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如果加計往返交通時間已超過8小時,除了車資外,尚可請求加班費。至於差旅津貼要看公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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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請問工作地點和執業登記在a醫院,平時工作時間是8:00-17:30,但因業務調動,每週固定有一天要支援b醫院,加上額外通勤時間(火車),變成7:30-18:30,這樣可以要求加班或補休嗎?能以什麼依據提要求?醫院是公立醫院,工作身份是計畫約用人員,屬於一般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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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可以看一下是否符合下列任何一種狀況:
      一、每週固定一天支援b醫院,如果當天是先到a醫院,再從a醫院前往b醫院,那麼a醫院到b醫院的車程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
      二、如果 貴醫院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那麼7:30-18:30扣除休息時間超過8小時的部分應該發給加班費。
      三、如果您原本只在a醫院工作,因為業務支援須每週一天前往b醫院,假設從家裡「往返」b醫院的通勤時間比家裡往返a醫院的通勤時間合計多出1小時以上,那麼應該可以向醫院請求提供交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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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請問上班時間是10:00~19:00 員工因為出差返回公司打卡時間是20:30 這樣的狀況要給1個小時加班的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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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因為要求員工返回公司打卡,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如下),從出差地返回公司的交通時間也應計入工作時間。而且如果無法證明員工19:00~20:30有休息30分鐘,須支付1.5小時加班費。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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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請問若公司統一發遊覽車出差,上車地點只有「6:00-公司」、「6:30-中和交流道」兩個站,到達出差地斗六後(公司表訂上班時間為10:30),約18:00結束工作,原車前往高雄,約20:30到達第二出差地°
    翌日全員9:30自高雄出發至屏東,表訂工作時間為10:30-18:00,結束後返回台北(中和or公司)°

    1.以勞基法規定,「公司-斗六」車程無法強制計算工時,那可否要求「斗六-高雄」、「高雄-屏東」的工時?
    2. 若部分員工於第一日抵達高雄後,仍有部分工作需即時完成,可否要求以加班費計算?(公司以未打卡為由,只給予1:1的時間補休)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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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好,依序回覆提問如下,

      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本案從工作場所斗六轉往另一工作場所高雄,依據上述規定,車程應計入工作時間。高雄-屏東亦同。

      二、依照上述規定,在另一工作場所高雄的工作時間也應併入工作時間,並就超過表定下班時間的時段支付加班費。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轉為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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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再請教一下,公司應是以「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為由不給予車程工時,但從公司&中和上車,某種程度也是限制員工空間自主權,是否可要求工時(回台北亦然)?

      另外,斗六至高雄後只是住宿,隔天前往屏東才是第二天的工作,那「斗六-高雄」這段車埕時間可以算工時嗎?

      再次感謝您的詳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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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於從公司&中和上車搭乘遊覽車至出差地之乘車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這部分須視個案認定。勞委會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往返住居地與出差地的時間可以不列入工作時間。

      法院實務上曾經對於公司要求員工先到公司打卡,甚至換穿制服,再搭乘交通車前往出差地之乘車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但如果無上述要求,只是提供交通車供員工便利南下,請不強制搭乘,則乘車時間仍有可能不計入工作時間。

      至於斗六至高雄住宿地,應屬於上述函釋範圍,法無明文規定是否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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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再請教您一個問題,若部份員工到高雄後仍需工作,則可要求工時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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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另外,公司上車雖不要求打卡,也無強制搭程,但若以其他方式前往,費用需自付,如此也適用此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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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高雄是住宿地,不是出差地,車程時間一樣由雙方協商。到高雄仍須工作,其工作時間屬於加班。

      自行前往者費用是否自付,與車程是否認列工作時間無關。因此如果不要求打卡亦不強制搭乘,車程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傾向由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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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請問所謂「差旅津貼」金額有一定的規範嗎?由於不想坐公司車南下出差(來回各5個半小時不算工時),自費搭高鐵但公司只補助600(來回各300),請問津貼部分員工有參與協商的可能嗎?還是只能公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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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差交通費合理上應該實支實付。差旅途中雖然不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但畢竟員工無法自由運用時間,因此公司除了交通費實支實付外,通常會額外支付差旅費作為補償,彌補車程時間。至於差旅費的標準,法無明文,由勞雇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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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公司以已派車為由無法實支實付高鐵費,只給600元的交通津貼,這樣有違法嗎?若因此強制要求搭公司車,那交通時間是否比須算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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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可以舉證公司有強制員工搭乘公司車,車程時間才可能計入工作時間。如果仍有疑慮,也可以向勞工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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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顧問好,請問早上統一公司出發,5點在外工作完畢開回公司下班,到公司6點了,請問5點-6點這1小時能算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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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公司要求須將公務車開回公司打卡下班,車程有可能須計入工作時間。請參考下列判決。

      經核,被上訴人主張其於應徵時,公司即要求伊每日應至彰化縣和美鎮○○里○○路000號上訴人總公司打卡上、下班,此為兩造不爭執之事,是被上訴人既須至總公司打卡上班後,方得開公司工務車至各分店維修,下班後又須開工務車回總公司打卡並交還工務車,上訴人公司並設有打卡制度,管制及紀錄員工之出勤時間,則被上訴人自總公司打卡上班後,駕車至各分店工作,迄至工作結束後自各分店駕車返回總公司打卡下班之時間,均在上訴人指揮監督之下,受上訴人之拘束無訛。是以,不但被上訴人在總公司或各分店實際從事水電保養及維修工作之時間為工作時間,即被上訴人自總公司打卡上班後,駕車至各分店工作所需路程之時間,以及工作結束後自各分店駕車返回總公司打卡下班所需路程之時間,均應認係工作時間,上訴人辯稱上開路程所需之時間不應計入上班時間等語,不足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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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您好,公司8:00上班,下班時間為17:00。公司9:00派我開公司的車子下中南部沿路到不同客戶住家維修物品,到台中11:00幫客戶維修半小時,中午吃飯休息後接著前往各個客戶住家點,最後一站台南17:30到客戶家維修10分鐘,即開車回程,到達公司停好公司車已21:00,但沒有進公司裡面打卡,我直接騎車回家。請問17:00~21:00這段時間公司應該要給我加班費嗎,外務維修都是開公司的車子,加油錢也是公司付。
    另外,如果在外維修到16:00完成,18:00到公司,17:00-18:00這段開車回到公司的時間,也能算加班費嗎,也是沒有進到公司裡面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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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本案您依公司規定出差結束後必須將車開回公司,依上述規定17:00~21:00屬於工作時間。在外維修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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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您好~請問公司上班時間8:00-17:30,若因公外出由家裡出發至異地9:00-17:00結束,去的交通時間約2小時,回程交通時間2小時直接返家,可以算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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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勞委會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您從家裡往返出差地的時間法無明文,由公司決定是否認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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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您好
    我目前的工作是使用變形工時,但前陣子因公司其他縣市的分公司人手不足被派去支援三週,這三週人都在該地沒有回原本居住地,中間遇到假日的部分也可以請領支援津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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