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特休未休工資如何計算?是否計入投保薪資、平均工資及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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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自106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強制雇主應發給工資。未休假工資該如何計算?其性質屬於工資或非工資,應不應該併入平均工資、投保薪資及免稅所得?試以本文說明如下。

一、未休假工資之計算

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計算基礎包括底薪、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各項具工資性質之獎金,但不包括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由此可知依個人銷售總額一定比例發給之業績獎金也應計入未休假工資。

至於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可以與員工約定以前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計算,或以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須扣除加班費及例休假日出勤工資)。

二、平均工資/投保薪資(參考附圖)

平均工資係指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當日不計入)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謂「事由」包括職業災害、資遣或退休等。未休假工資是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依下列兩種情況有不同之認定。

(一)、勞工在已排定之休假日加班

1.如果加班事實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6個月期間內發生,應併入計算,投保薪資亦同。

2.排定之休假因契約終止來不及休完所發給之工資,因為屬於契約終止後之所得,依勞委會85台勞動二字第 114672號函見解(參考附註一)得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二)、勞工未排定休假

基於現行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如果勞工自行未排定休假,屆時雇主發給的未休假工資是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又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1.由於特別休假請休期間長達1年,因此哪些未休假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建議公司與員工就此種情形之計算方式事先與員工約定(參考附註二)。

2.勞工未排定是因為契約終止來不及排定,此時發給之未休假工資也屬於契約終止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參考附註一)。

三、未休假工資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附註三)。所謂「不超過規定標準」是指8小時以內加給1倍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分應計入46小時免稅額計算,超過1倍的優惠給付應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附註一、
已排定日期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疑義?
<勞委會85台勞動二字第 114672號函>
一、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加倍發給,此項加給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且如在退休之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二、至於已排定日期之特別休假,因勞動契約之終止而無法休完,所發給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依本會 77.09.19 台 (77) 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釋,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例如已核准的12月特休因為11月終止契約而無法休假。

附註二、
年度終結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勞委會80台勞動二字第01747號函>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均係工資。雇主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發給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未休而工作之工資,如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惟事業單位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則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應休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附註三、
2015.12.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又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提醒,雇主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旺達顧問 林俊龍 201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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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


59 則留言:

  1. 請教老師:
    2017年1月確實公告了員工特休起始時間及天數(員工有在公告上簽名)
    並提醒過大家應注意自己特休假的如何於年度內排完
    仍有員工未依規定於時間內休完.....
    依法是否應該直接補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但雇主認為是該名員工自己的疏忽導致應休未休(其他人都有休完),再擇期讓她補休
    完畢即可....
    請問這種情形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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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起特別休假新制強制年度終結時,未休畢之特休日數應發給工資,不得遞延特休。不過,如同加班費可以換補休一樣,如果員工不願意領取加班費,而希望將未休工資換成補休,請他在年度終結時填寫補休申請單,將未休日數折算補休,亦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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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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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教老師
    如同樓上的提問,2017年起特別休假新制強制年度終結時,未休畢之特休日數應發給工資,此發給之工資:
    1) 是否計入免稅所得?
    2) 屬加班費? 計算方式是每小時薪資*8*天數? 還是根據現行例假日加班費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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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特別休假日出勤,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部分,且支領之加班費未優於勞基法同法第39、40條規定者(指加給1倍工資),不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且免納所得稅;但超過8小時之加班時數,則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

      二、同第一點,8小時以內稱為休假日出勤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份稱為加班費。計算方式是每小時薪資*8*天數。

      刪除
    2.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如果是102年6月20到職的
      於106年4月30離職,
      106年度的特休尚未休到
      這樣薪水是怎麼結算呢~?

      刪除
    3. 105.6.20起依舊制有10天特休,106年適用新制的結果變成14天,換言之,105.6.20~104.4.30(離職)有14天可休。公司在發放4月份工資時,應針對這14天未休畢的日數發給工資。

      刪除
  3. 您好
    不好意思想請教
    104.4.1-106.4.20任職兩年多離職
    尚餘10天年假未休
    這部份的工資該如何計算
    8小時*10天年假*2(多一倍)請問是這樣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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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了原本的月薪,加給一倍工資。也就是8小時*10天年假。

      刪除
  4. 你好有關特休未休,屬於免稅加班問題。
    本公司特休是以年資計算,然後依照勞基法所規定的天數*上8小時=特休總時數,然後請特休時數是以0.5小時為單位。
    假設我的特休剩餘65小時,即將結清,本公司有分正常工時人員(每日8小時)、變形工時人員(每天10小時),如果正常工時人員每天8小時,則符合財政部法規免稅之規定,但若變形工時人員,是否10小時以超過,勞基法24條每日8小時之規定,故剩餘65小時特休-(8*8)=1,1小時要併入當月加班時數46小時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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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邊應該更正12小時要併入每月46小時加班計算。
      原本特休65小時,如果是每日10小時變形工時
      8+2
      8+2
      8+2
      8+2
      8+2
      8+2
      5
      把2的全部加起來,不知道這認知是否正確
      謝謝

      刪除
    2. 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上開第24條所謂延長工作時間,於實施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0小時之企業,須休假日出勤超過10小時的部分才應課稅,10小時以內都免納所得稅,也不必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計算。因此你的65小時工資都屬於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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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您好:
    有關特休未休折算薪資,是否屬於免稅問題請教:
    依附註三 台北國稅局所述,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請問,若因年度結束,而發放員工特休未休完10天之不休假獎金,這些不休假獎金是否尚須考慮每月加班46小時的限額去計算應稅金額、免稅金額(超出屬應稅所得)? 還是可全數計入免稅所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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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10天未休假工資如果金額都是依法加給一倍,未優於勞基法,則全部免稅,且不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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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您好:
    有關特休未休折算薪資,目前公司特休假有一部分優於勞基法,員工離職時優於勞基法部分的特休假應如何折算? 公司自訂? 這部分屬於免稅/應稅所得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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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優於勞基法的特休日數未休畢是否應發給工資,法無明文,由 貴公司自訂。優於勞基法之特休未休畢如果發給工資,由於已經超過法定標準範圍,屬於應稅所得,請參考下列函釋。

      (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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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請問...
    文中指出"「不超過規定標準」是指8小時以內加給1倍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分應計入46小時免稅額計算,超過1倍的優惠給付應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其中,8小時以內加給1倍工資,意指
    1)8H以內的以1倍工資算,但,不必列入46H免稅額計算?
    2)8H以才開始計入46H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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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請問:員工年資3年又2個半月(1040801到職1071015離職)所以滿3年應給14天年假.但已離職.不休假獎金要給但內含的加班費也要計入嗎?還是扣除呢?可把未休假日期去補10月15日後的天數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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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該員工自107年8月1日起享有14日特休,假如同年10月15日離職時,14日特休全部未休,公司應發給14日工資。計算此14日工資應以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不包括加班費)除以30所得之金額乘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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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您好,請問如果員工年資3年又2個月,特休120小時,今天10/17日結算時,有47小時未休,另10月又有8小時連假第一天(星期六)加班,
    請問是否該員工本月加班費 = 月薪/240*47(特休未休)發轉加班費 + 2*1.33*(月薪/240) + 6*.166*(月薪/240)

    另,因未休小時超過46小時,是47小時全要算入薪資所得課稅?還是超過的1小時再算即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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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好意思現在才回覆你。你的計算正確。特休未休工資免稅,不計入加班46小時限額。請參考下列國稅局函釋。

      (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
      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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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有網友留言詢問:
    請問勞工年度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於年終轉為工資,即所謂不休假加班費,是否應列入健保級距計算?

    回覆:
    未休工資之發放日如果位於投保薪資計算採計期間,應全額列入計算。例如去年1~12月份有7天特休未休,公司於今年1月份發給7天未休工資。則2月底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應將11,12,1月薪資總額加總除以3,其中1月份薪資包含上述7天工資。請參考下列函釋。

    雇主依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另投保單位於發給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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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你好 想詢問一下 離職還有未休年假的部分是怎麼換算薪資的
    103.2.5到職 任職至107.2.15 目前還有12天年假 雇主告知會於107.3.10發薪日一併發放未休年假的部分
    想詢問一下是怎麼計算未休年假的部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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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設 貴公司特休採週年制。106.2.4任職滿3年,106.2.5~107.2.4享有14天特休。107.2.4任職滿4年,107.2.5~108.2.4享有14天特休。你預定107.2.15離職,該日位於107.2.4之後,前述的14天特休如果未休,應該發給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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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噢噢 所以是以日薪的部分x14天的部分沒錯嗎?
      不好意思 因為不懂 而且公司的處理態度 讓我產生諸多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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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的。以你離職前最近1個月(即1月份)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包含底薪、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各項具工資性質之獎金,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乘以14天。

      刪除
  12. 你好!想請教一下,對於未休假獎金計算方式
    例如底薪25000,投保薪資35000
    未休假獎金要用底薪還是投保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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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的規定,未休假工資是以年度終結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除以未休日數。上述工資包含底薪、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各項具工資性質之獎金,不包括加班費。因此不單純以底薪或投保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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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來如此,謝謝你,辛苦了!
      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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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請問老師

    我在前公司也一直待17年 一直都沒有特休,請假都是扣薪水 事假就700元一天,而且東扣西扣,現在離職約2年半,他們開始給特休,甚至之前的勞退舊制換新制的錢都給,因為老員工幾乎都走光了,所以才給,請問自願離職,還要得到之前沒給的特休費用嗎?
    所以離職員工都沒有任何保障,什麼都拿不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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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佳惠妳好,我很能體會妳的心情。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如果妳今天向前公司請求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最多只能追溯到102年,更早的年度已經逾越時效,無法請求。

      縱然如此,勞基法在106.1.1前針對特休未休並未強制發給工資,因此請求102年~105年特休未休工資必須舉證妳有申請特休被公司駁回的證據,公司才有義務支付,請參考下列函釋及法院判決。

      勞委會79台勞動二字第21776號函:
      按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53號判決意旨:
      至於99年度則因係被上訴人自行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被上訴人本得於其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前,先自行衡量而提前休畢當年度特別休假,是被上訴人99年度之特別休假未休,自難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該年度之特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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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你好!想請教一下,對於特休未休工資計算方式
    每月薪資底薪35000,每個月還有6000元油資,都是直接匯入中油加油卡(捷利卡)中,請問中油加油卡(捷利卡)中的6000元應是特休未休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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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要在交通補助辦法中明定補助的目的與用途(須與業務相關),其次每月加值中油加油卡的單據應保留作帳。如此可以不列入特休未休工資計算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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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您好:每個月6000元油資是與業務工作相關的所得,公司每月都有mail通知匯入中油卡中,如此可列入特休未休工資計算之基礎嗎??不好意思再請您告知。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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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案如果有做到前面我提到的事項,公司是可以主張不列入特休未休工資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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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老師您好,想請教補休到期折現問題
    如有同仁月加班47H(第1H補休+第2~47H換加班費),補休到期折現時,該1H應以應稅或免稅發放? 有沒有法規來源?
    (查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等稅法,寫「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不確定有無含補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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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 貴公司未依第32條第2項後段實施彈性加班時數,此47小時不論是全數發給加班費或全數補休折現,都認屬當月47小時加班費,應開給1小時扣繳憑單(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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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老師,在當月認列應稅免稅時,下列哪一個方法才正確呢
      月加班47H(1H補休+46H加班費)
      1、當月第1H補休(不列入應免稅)+46H加班費(免稅)=>如到期時補休已用畢,則當月時數不需申報應稅
      2、當月第1H補休(免稅)+45H加班費(免稅)+第47H加班費(應稅)=>無論補休是否用畢,當月會有1H應稅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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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因為所得稅法14條第三類/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 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此限度僅指實付的加班費時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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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老師您好,麻煩釋疑如下:依74/05/29台財税第16713號函所示,特别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费,倘其金额符合勞基法第24及32條規定者,可免納所得税。請問當公司特别休假天數優於勞基法時,只要符合16713號函規定,就可免納所得税嗎?倘不得免税其應税之規定為何?敬請賜教,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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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依該函釋,包括折發工資的標準與日數,優於勞基法的部分都是應稅。

      刪除
  18. 想請問員工離職時如有6天的特休未休完除發給工資外,此6天未休完獎金是否全數免稅還是須要扣除48小時後納入薪資所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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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6天如果 貴公司依法折發1倍工資,全部免稅,且不必列入46小時限額計算。如果折發金額優於1倍,超出的部分應稅。參考下列財政部國稅局說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2015.12.30
      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該局說明,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又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提醒,雇主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原文網址: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6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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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想再請問一下,未休完特休假獎金其免稅範圍是否只有48小時還是全部都免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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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老師您好,關於未休假獎金計算我看了很久還是不太明白,像我們公司很多員工特休假都超過20天沒有休,最高未休假時數可以到200小時,但對於所謂的不超過未休假規定這個我還是弄不太懂,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不超過46小時的意思是我可以將未休假時數200個小時去除與12個月,平均一個月分攤下來的時數為16小時,因此沒有超過規定的46小時,所以算免稅範圍嗎?

    Ps.我們公司平常都準時上下班沒有加班問題

    未休假獎金也是按平常日薪去計算

    麻煩老師解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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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別休假未休完折發的工資,不論多寡,只要發放金額是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發1倍",依國稅局的解釋,全額免稅。這部分與加班時數46小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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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您好,請問員工年資滿一年,依規定應給予7天特休,若公司給予7.5天特休,假設該員工7.5天皆未休,結算未休工資計算 : 7.5*8*時薪,這樣的話也屬於免稅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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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定標準內的未休工資免稅,超過法定標準的未休工資(本案0.5天屬於優給)應稅。請參考下列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2015.12.30
      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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