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2017年起特別休假曆年制與週年制之結算,兼談如何結清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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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特別休假新制施行後大家深為曆年制與週年制應如何結算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所苦。事實上勞基法對於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的結清一直都是採週年制,也就是規定雇主在每年年度終結時(勞工每年到職日的前一日),應結算未休假工資發給勞工。但許多企業是採行曆年制,將結清未休假工資的時點訂在12月31日。兩種作法多年來之所以相安無事,主要是舊法並未強制發給未休假工資。如今新法強制發給未休假工資,雇主即有必要就內部的曆年制如何與週年制接軌做選擇與決定。試以本文說明之。

一、週年制 vs. 曆年制

(一)、週年制(勞基法規定):依到職日計算滿年度之次日仍在職者即發生相當日數之特別休假請求權。雇主應於年度終結日(自到職日起算滿年度)或契約終止時就應休未休之日數發給工資。
(二)、曆年制(部分企業採),大致分成下列三種
1.一到職即按當年度(會計年度)在職比例開始核給特別休假日數。例如到職第一年核給7日,其中7月1日到職者核給3.5日(7日*1/2)。
2.到職之次一會計年度開始核給特別休假日數。例如到職日之會計年度不給假,第二個會計年度開始核給7日。
3.依到職日計算滿年度之次日起開始核給特別休假,但是先按距離會計年底之剩餘月數比例核給日數,剩餘日數分配於次一會計年度。此種作法表面上是曆年制,但給假日數都是依週年制計算而來。

二、維持曆年制或轉換為週年制之作法

採行曆年制的企業即使維持現狀,2017年起依法每年遇年度終結日(例如7月1日到職,每年6月30日為其年度終結日)仍必須結清未休假工資,不能再以會計年底(通常是12月31日)作為結清時點。也就是說2017年起每個月初發放前月份工資時,都必須結清前月份到職滿年度勞工的未休假工資。因此維持曆年制的誘因已經不大,頂多是全體同仁的給假起迄期間都是1月1日至12月31日,對於沒有人資系統的企業較容易結算。以下分別針對上開三種曆年制之作法依序說明。

(一)、維持曆年制
1.與員工約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之應休日數與前一會計年度之已休日數相減計算出應休未休日數。(參考附圖一)
2.建議增設「到職至年底給與3日,不足3日依3日計給」。與員工結清方式同上。
3.與員工約定2017年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之應休日數與2016年年度終結日次日至2017年年度終結日已休日數相減計算出應休未休日數。2018年亦同。

(二)、轉換為週年制
1.2017年起至年度終結日(即到職日前一日)暫停給假。年度終結時計算已休日數之期間為2016.1.1至2017年年度終結日。2018年起結算應休日數與已休日數之期間均依勞基法規定期間辦理。不過實務上有雇主考量勞工觀感,2017.1.1至年度終結日仍依比例給假。這種作法相當於多給了勞工一整年的特休,算是相當優惠。(參考附圖二)
2.同上。
3.2017年初請勞工將2016年底未休畢之日數,連同2017年年度終結前依比例應休日數,於2017年年度終結日前休畢。2018年起結算應休日數與已休日數之期間均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參考附圖三)

值得注意的是勞基法並未規定優於法令給與之休假應發給未休工資。優給之日數未休畢視同放棄或遞延,得由雇主與勞工自行約定。

旺達顧問 林俊龍 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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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假設規定員工到職就依比例給假,第1年~第3年都給10日。




附圖二、假設規定員工到職就依比例給假,第1年~第3年都給10日。




附圖三、到職滿1年才開始依會計年度給假,不足一年按比例。





243 則留言:

  1. 可否請教~ 原工作單位採曆年制計,新制上路後仍維持為曆年制- 勞工於民國103年5月8日到職工作至今仍在職中-
    (1)民國104年1月1日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間獲得按比例計算特休假約5日(已於當年度休完)、
    (2)民國105年1月1日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間獲得特休假7日(已於民國105年12月31日前已休完)
    *如因應新版特休規定,特休假該如何計算才不至於影響勞工權益呢?(目前公司告知是給予民國106年1月1日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10日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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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 貴公司的曆年制是我文章中提到三類的哪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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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先應為第一種一到職即按當年度(會計年度)在職比例開始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勞工於民國103年5月8日到職工作至今仍在職中,民國104年1月1日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間獲得按比例計算特休假約5日(已於當年度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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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看起來 貴公司採的曆年制是第二種,也就是到職日的會計年度沒有假,下一個會計年度才開始給假。如果 貴公司欲維持曆年制給假,依法於106.5.7年度終結日結算105.5.8~106.5.7的10天假時,公司可以主張105.1.1~105.12.31已休7天,如此公司須在發放106年5月份工資時發給3天(10-7)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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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您好,公司到職日的會計年度沒有假,下一個會計年度才開始給假,但給予特休假5天而非7天,這樣可以嗎?(依您文內曆年制第2種所示,應給予7天,但實際只獲得5天?少了2天?)
      另請教~公司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間給予特休假10日,是否合理,如不合相關規定,該如何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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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原來如此, 貴公司基本上是曆年制的第三種,唯一例外的是到職滿週年時依距離年底之月數比例所給與的日數,提前到1.1給假,其餘都採第三種曆年制。由此觀之,106.1.1~106.12.31應給與14日才符合規定。但第三種曆年制如不轉換為週年制,最容易引起爭議。建議 貴公司轉換為週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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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感謝您百忙中多次的回覆 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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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否請教~公司歷年制應該為第一或者第二類,今轉換週年制。
    假設沒有未休完之問題,2017年1月1日起到今年年度到職日前都無特休假,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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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不過也有公司在今年擔心到職日落在年底的人將暫時無假可休,所以該段時間仍依比例給假。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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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我司2016年前採曆年制文中第三類,2016/12/31已將未休完年假結算給薪,2017年要改為週年制,請問93年9月13日到職,2017年特休假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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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該員工於106年9月12日應結算前一年度(105.9.12~106.9.11)應休未休天數,並發給工資。其中前一年度舊制應休18天,新制19天。所詢2017年特休假日數為18天*2017.1.1~2017.9.12占全年比例+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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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好:
    請問若公司單位採曆年制計(原為第3種),新制上路後仍維持為曆年制-員工於103/4/11到職工作至今仍在職中-
    則今年度的特休應有幾天(計算至年底截止)??算法為如何?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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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種曆年制非常建議轉換為週年制,因為第三種曆年制每年年度終結日結算最為複雜,而且很難控管。案內員工於106年4月10日到職,今年給假天數分成兩段,分別是1.1~4.10及4.11~12.31。1.1~4.10為7天*1.1~4.10期間占全年比例+3天。4.11~12.31為14天*4.11~12.31期間占全年比例。縱然 貴公司依上述方式計算出106年給假天數,但是萬一員工選擇在全年天數集中在下半年一次休畢,則今年4.10結算時,公司反而須支付未休工資。因此建議轉換為週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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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原曆年制改為到職日(96年10月15日到職日)
    例如:105年1月1日-12月31日特別休假日14天,已在12月31日完全請休完畢,
    請問:106年1月到職日10月15日計算的話,特別休息是否按比例給特別休假天數?
    106年10月16日到107年10月15日即可按到職日整年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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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1..1~106.10.15是否按比例給假,由 貴公司自行決定,請參考本文中「不過實務上有雇主考量勞工觀感,2017.1.1至年度終結日仍依比例給假。這種作法相當於多給了勞工一整年的特休,算是相當優惠。」。
      106年10月16日到107年10月15日即可按到職日整年度計算?=>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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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觀感”還是”合理性”? 2017/1/1-2017/10/14無特休被凍結,2017/10/15之後才有特休,十年前(2007/1/1~)整年休7天,所以現在需 歸還更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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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意你的「合理性」。採預給制的曆年制企業2007.1.1到職與2007.10.15,因為這次曆年制轉換週年制,前者累計享有的特別休假將優於後者,確實不太公平。但前後者仍均優於勞基法規定之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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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好:我想請問我公司是採曆年制計(原為第1種)
    員工自87.09.23到職
    於88.09.23起先休(87.09.23-87.12.31)2天
    89.01.01休(88.01.01-88.12.31)7天.....
    105.01.01休(104.01.01-104.12.31)22天
    因依到職日其應休假應為105.09.23-106.09.22
    請問:依新法我要核算多少天假才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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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貴公司應該是第三種,非第一種。105.09.23-106.09.22依舊法應休23日,跨106.1.1增加1日為24日。其中105.9.23~105.12.31之應休日數為該期間占全年比例乘以23日,106.1.1~106.9.22之應休日數為該期間占全年比例乘以23日+1日,合計24日。建議106.9.23起轉換為週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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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您好:
    我是102.1.18到職,
    公司以曆年制結算特休年資:
    103.1.1-103.12.31,休7天。
    (計算到102.12.31,特休年資0.9年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
    104.1.1-104.12.31,休7天。
    (計算到103.12.31,特休年資1.9年)
    105.1.1-105.12.31,休7天。
    (計算到104.12.31,特休年資2.9年)
    請問106.1.1-106.1.17我能有多少特休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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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充說明,1061/1起,公司改週年制,所以106.1.18-107.1.17會有14天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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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你103.1.1才開始有假,103.1.1-103.12.31依比例有6天可休(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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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1.1就有7天假可休(7*3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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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從留言無法判斷102.1.18~102.12.31公司有沒有給你假?假設沒有,從103.1.1才開始給假,則本題有兩種可能:
      一、維持曆年制給假:106年度給假期間仍然維持106.1.1~106.12.31,不會只就1.1~1.17給你假。
      二、轉換為週年制給假:106.1.1~106.1.17可以停止給假,或讓你消化105年度未休畢的假,自1.18再恢復給假。當然,公司也可能106.1.1~106.1.17繼續依比例給假(給假天數依 貴公司規定),這是比較優惠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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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您好:
    我是99.4.22到職,
    公司告知我,請問這樣合理嗎?
    2016年前可休天數--->14天
    2017在特休結算日前可休天數(到職滿半年起可開始申請休假)--->5天
    特休結算日:2017/4/21
    2017在特休結算日後一年內可休天數--->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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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如下:
      2017在特休結算日前可休天數(到職滿半年起可開始申請休假)--->15天(14+1)
      特休結算日:2017/4/21
      2017在特休結算日後一年內可休天數--->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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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那我想請問105年8月15日 公司採歷年度....公佈106年特休 我只有三天

    但想請問3天應該是未滿一年滿半年的3天特休
    而最原本的年度特休不是應該(5/12)*7=2.9這樣嗎
    所以應該是要接近6天 只是後三天需要再8/15浩之後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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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貴公司維持曆年制容易引起爭議。你從106.2.15~106.8.14可休3日(滿半年未滿一年),106.8.15~107.8.14可休7日。公司如果規定106會計年度只有3日可休,似乎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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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您好,想請問原本公司就是採取週年制者,舊法新法間如何轉換?

    例如原為103年3月25日到職,原舊法105/03/25~106/03/24有特休7天,至105/12/31已請特休5天,原106/01/01~106/3/24剩餘特休2天。新法2年以上有特休10天,這樣該如何計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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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制施行後106/01/01~106/3/24將有5日(10-7+2)可休。這5日如果未能於106.3.24前休畢,發放106年3月份工資時應發給未休畢日數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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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公司採曆年制計,新制上路後仍維持為曆年制
    勞工於民國103年4月9日到職工作至今仍在職中-
    (1)民國103年4月9日到民國103年12月20日未滿一年
    民國103年12月21日至民國104年12月20日間獲得按比例計算特休假約5日(已於民國104年12月20日結算)、
    (2)民國103年12月21日到民國104年12月20日滿一年
    民國104年12月21日至民國105年12月20日間獲得特休假7日(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結算)
    特休假該如何計算才不至於影響勞工權益呢?
    (目前公司告知是給予民國105年12月21日至民國106年12月20日止,14日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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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貴公司的給假期間很少見,曆年制給假期間通常是1.1~12.31,為什麼是12.21~12.20?你的到職日為4月9日,依新制規定,公司今年4月8日須結算105.4.9~106.4.8依法可休的10日特休。公司可以主張你在104.12.21日~105.12.20已休7日,如此需支付你3日(10-7)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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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為公司發薪日有兩天,當月25日跟隔月10日,所以未休假工資就會在20日結算25日發薪
      所以說不管公司結算日在何時都應依勞基法規定的去算特休假嗎?因為公司主張105年的未休假工資已在20號結算,21號後所給與的特休假是滿三年的14天可以使用到106.12.20(106.4.9才滿三年)所以並不會有滿兩年的轉換新制後所要補給勞工3天特休(10-7)
      還有一個問題是103.4.9到103.12.20未滿一年按比例給假五天使用到104.12.20但是已在104.4.8已滿一年公司並沒有給與剩下兩天(7-5)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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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結算的部份法無明文,但是106年起結算未休假工資的時間點應該是在4月8日,不能在12月20日結算。以你為例, 貴公司每年都是12.21到次年度12.20給妳假,但是不能在12.20結算,必須在4.8結算。

      並沒有給與剩下兩天(7-5)這樣有違法嗎?這部份還好,因為104.12.21起又給你新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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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您好,想請教您公司原為歷年制,欲轉換周年制,但因許多員工剛好介於到職2年多跨3年難計算,舉例如下:
    勞工到職日為103年4月1日
    103年4月1日-103年12月31日,比例計算給予4.5日,於104年1月1日產生
    104年1月1日-104年12月31日給予7日,於105年1月1日產生
    105年1月1日-105年12月31日,到職2年8個月,
    請問於106年1月1日新制後應給予幾天特休?
    另請問於106年3月31日到職滿3年(公司轉週年制)是否應補足4日(14-10)?
    抑或是須按比例計算?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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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好意思,看不太懂你的描述。你的第一段描述中「勞工到職日為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日-103年12月31日,比例計算給予4.5日,於勞工到職日為103年4月1日。」,103.4.1~103.12.31共9個月,依比例應該是5日(7日*9月/12月),為什麼是4.5日?其次,「104年1月1日產生」是指104.1.1~104.12.31可以休前述的4.5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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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好意思~我打錯了,是5日
      「104年1月1日產生」是指103年4月1日-103年12月31日按比例算的天數可以開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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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1月1日新制後應給予幾天特休?=>106.1.1~106.12.31有12.25天[4.75天(106.1.1~106.3.31,7*3/12+(10-7))+10.5天(106.4.1~106.12.31,14*9/12]。
      106年3月31日到職滿3年(公司轉週年制)是否應補足4日(14-10)?=>應補足3日(10-7)。106.4.1~107.3.31有新的14天特休。

      強烈建議 貴公司106年起改為週年制,不要再以會計年度作為給假期間(即106.1.1~1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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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謝您詳細的回答
      很不好意思我有以下兩個問題
      1.請問以上的計算是指105年度的特休算法還是106年度?因為與"106.4.1~107.3.31有新的14天特休。"這一段時間有重疊....

      2.如果此算法是指105年度(年資未滿三年)記算,106.1.1~106.12.31有"12.25天"
      與計算式中:4.75天+10.5天加總後應有15.25天不同,請問應該以哪一個為準?

      麻煩您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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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以上計算是依勞基法新制給假天數之規定計算。轉換成週年制後,給假期間不再是106.1.1~106.12.31,而是106.4.1~107.3.31。
      2.不好意思,應該是15.25天才對,感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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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你好,想請教您
    到職日101/8/30,公司採用歷年制計算,次一整年度(102)給予2天特休,於103開始才有7天特休、104年7天、105年10天
    那現在轉換為周年制,那今年的特休該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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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說今年特休14天,如今年離職有超休部分須歸還,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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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貴公司轉換為週年制,那麼今年的特休14天起迄時間為何?如果今年的14天起迄時間仍是106.1.1~106.12.31,那代表仍維持曆年制。如果真的轉換為週年制,特休結算點會落在106.8.29,106.1.1~106.8.29你應該有11天(105.8.30到職滿4年依舊制有10天假,106.1.1因新制實施增加為14天假。10天*8月/12月+14天-10天)可休。106.8.30~107.8.29有15天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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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了解,詢問之下14天特休應該是指 106.1.1-12.31,還另外說了中途離職超修部分公司會扣回,這樣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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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議 貴公司轉換為週年制,則106.1.1~106.8.29你應該有11天可休。如果 貴公司仍欲維持曆年制(容易發生勞資爭議),106.1.1~106.12.31你應該有16天可休,非14天,即前述的11天加上5天(滿5年的15天*4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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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所以,如果8月前離職11天特休皆可休,如特休休16天,這樣公司才會追回多休的5天部分,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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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因為11天的特休是工作於105.8.30滿4年所得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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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是的,不過如果轉換為週年制,應該不會有超休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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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你好~想請教ㄧ下
    本人在92/4/4到職,公司採用曆年制計算,原105年特休有17天,在105/1/1~105/12/31間已請了11.5天特休,現106/1/1起改採新制的週年制計算,今公司公布在到職日前未休天數尚有5.5天,請問這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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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今公司公布在到職日前未休天數尚有5.5天,請問這樣是否正確?=>正確。但是這5.5天是你這段期間應該有的日數,並非105年未休畢的5.5天(17天-11.5天)遞延到今年的日數。
      105會計年度你仍有5.5天未休,連同今年1.1~4.3可休的5.5天,共11天,如果106.4.3結算時仍未休畢,公司應給付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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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你好~想請教一下
    本人在103/7/9到職,公司採曆年制計算,104/1/1-104/12/31依比例休3天
    105/1/1-105/12/31休7天
    現106/1/1採新制週年制計算是幾天,
    如不採新制,照曆年制又是休幾天呢?公司說是7天要107/1/1-107/12/31才有10天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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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換為週年制,則你在106.1.1~106.7.8有7天(4天+3天)可以休。106.7.9~107.7.8有14天可休。不建議維持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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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為何在106.1.1~106.7.8只有七天...依103/7/9到職日到107/7/8前為二年未滿三年..不是應該是10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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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您好:
    員工自101.09.12到職
    於102.01.1起先休(101.09.12-101.12.31)2.5天
    103.01.01休(102.01.01-102.12.31)滿1年7天.....
    104.01.01休(103.01.01-103.12.31)滿2年7天.....
    105.01.01休(104.01.01-104.12.31)滿3年10天.....
    現要改成週年制計算,106.01.01-106.09.11可休天數計算:
    算式一:依比例9/12*滿4年新制14天=10.5天
    算式二:依比例9/12*滿4年舊制10天+新舊制差額天數4天=11.5
    哪一種算式合法正確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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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您好:
    請教您員工於97.04.01以及97.11.01到職者,今年特休欲從曆年制轉換為週年制,計算後的特休分別應為幾日?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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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97.04.01到職:106.1.1~106.3.31有4.5天(舊制14天*3/12+新舊制差額1天)
      二、97.11.1到職:106.1.1~106.11.30有13天(舊制14天*10/12+新舊制差額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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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您好,請教你員工於101/12/10到職,公司原為歷年制,106年轉換週年制,請問106年度應該有幾天特休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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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到職滿一年才開始給假。106.1.1~106.12.9可休日數為13日(舊制10天*343/365+新制增加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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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你好:請教員工94/12/16到職,其間103/09/01-104/03/31留停,2016的假本公司是用到職日例如:6/1-6/30,第一年年底有四天假,滿第二年有七天,滿第五年有12.5天,所以去年年初滿十年半即給予14.5天,員工預計106/2/28離職,該給幾天特休?以公司的系統算是64小時,但員工說該給去年度整年的16天?何種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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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是在2017年的年初就應該給16天的特休假嗎?還是2017/06/30前只能休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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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好意思,不太理解你的描述。 貴公司是優於勞基法,一到職就開始依在職月數比例給假,不必等到滿週年嗎?是採曆年制嗎?果真如此,該員工因為留職停薪7個月的關係,年度終結日延後至每年7月15日。106.2.28離職時,勞基法應休特休日數為新制滿10年的16天。而 貴公司係提前給假,因此如果該員工105.1.1~106.2.28已休日數不足16天,應發給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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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再請問一下,我可能形容錯誤,是94年底到職,96年1/1日有7天特休,留職停薪7個月,到職日被改成95/07/16(103/09/01-104/03/31),104/4/1日復職有14天特休,105/01/01有14.5天,預106/02/28離職,我還能有幾天特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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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雅筠妳好,從留言判斷 貴公司給假並未優於勞基法,而是到職滿週年才依曆年制比例給假。105.7.16~106.7.15依新制規定有16天假。因此如果你在106.2.28離職,上述16天假未休畢的日數應該發給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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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好,但公司說法:只剩8天(106/1/1-106/6/15)=15*(166/366)=6.8天+1天,因之前的特休加總共休120天,這樣說法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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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貴公司的說明可能有誤,106年起依勞基法規定特休假的結算採週年制,也就是可休日數計算期間是依當年到職日至次年到職日前一日,不能再依比例計算可休日數(106/1/1-106/6/15),除非你的16天假(105.7.16~106.7.15)有8天已經在105.7.16~105.12.31休畢,才能說你剩下8天假(16天-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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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員工104年2月24日到職 公司為歷年制
    104年整年沒假休
    105年1月1日-105年12月31日 公司給6天休5.5天
    106年改周年制
    請教106年1月1日到106年2月24日 公司給假1.5天 對嗎?
    原本我有補休58小時(公司原本規定補休半年內休完 我有補休到106年5月的)
    但年前公司將補休都換錢了
    而且我已經休掉2天假(2/2 2/3)... 可以等2月24日新增的10天假 再補請?(公司都是先休再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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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員工104年2月24日到職 公司為歷年制
    104年整年沒假休
    105年1月1日-105年12月31日 公司給6天休5.5天
    106年改周年制
    請教106年1月1日到106年2月24日 公司給假1.5天 對嗎?
    原本我有補休58小時(公司原本規定補休半年內休完 我有補休到106年5月的)
    但年前公司將補休都換錢了
    而且我已經休掉2天假(2/2 2/3)... 可以等2月24日新增的10天假 再補請?(公司都是先休再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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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教106年1月1日到106年2月24日 公司給假1.5天 對嗎?=>正確
      可以等2月24日新增的10天假 再補請?=>看起來你似乎超休0.5日,超休如何處理視個別公司作法而定。2017.2.24起你會有新的10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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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2013年9月1日到職, 離職日預計為2017年2月28日. 請問這樣我2017的年假應該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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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8.31年資滿3年而且你離職時已適用新制,可享有14天特休(請休期間2016.9.1~2017.8.31)。在你離職時,公司應針對上述請休期間實際休假日數不足14天的日數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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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員工101年4月2日到職 公司現仍延用歷年制, 計算如下

    102年(102.01.01-102.12.31) 5天 (計算:7*8/12=4.6(進位為5天)
    103年(103.01.01-103.12.31) 7天 (計算:年資1年8個月,未滿二年7天)
    104年(104.01.01-104.12.31) 9天 (計算:年資2年8個月,7+(3*8/12)=9天)
    105年(105.01.01-105.12.31) 10天(計算:年資3年8個月,10天)
    106年(106.01.01-106.12.31) 10天(計算:年資4年8個月, 14+(1*8/12)=15天)
    106年度計算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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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1/1~106/4/1屬於滿4年未滿5年,依比例可休2.5天(舊制10天*3月/12月),適用新制的結果再加4天,合計6.5天。
      106/4/2~106/12/31可休11.25天(新制15天*9月/12月)。
      以上合計約17.75天。但強烈建議今年改為週年制,否則易衍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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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3年9月1日到職,106年2月28離職,特休只有7天。問公司,公司是說舊員工用舊的算法所以我只有7天,請問這樣是正常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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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並非如此。你的離職日已經適用新制,應該有10天(可休期間105.9.1~106.8.30)。2.28離職日應結算已休不足10天的日數,發給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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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您好:
    請教您員工自95.03.13到職者,今年特休欲從曆年制轉換為週年制,計算後的特休106.1.1~106.3.12應為幾日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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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 貴公司採行上開文章的第三種曆年制(到職滿一年才開始給假),106.1.1~106.3.12可休日數為4天[15天*(71/365)+1天]。不過因為打算轉換為週年制,105.21.31未休完的日數,應允許員工遞延到106.3.12休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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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你好:我想請問我公司是採曆年制計
    員工自93.08.15到職
    於94.08.15起先休(93.08.15-93.12.31)3天
    95.01.01休(94.01.01-94.12.31)7天.....
    105.01.01休(104.01.01-104.12.31)17天
    因依到職日其應休假應為105.08.15-106.08.14
    請問:依新法我要核算多少天假才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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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8.15起依舊制有17日特休,106.1.1因適用新制,增加1日變成18日。所以106年年度終結日(106.8.14)結算105.08.15-106.08.14期間之未休假日數時,可休日數為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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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你好:我想請問我公司是採曆年制計
    員工自93.08.15到職
    於94.08.15起先休(93.08.15-93.12.31)3天
    95.01.01休(94.01.01-94.12.31)7天.....
    105.01.01休(104.01.01-104.12.31)17天
    因106年2月28日離職
    請問到離職日前特休假有幾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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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上一題回答,106.1.1適用新制的結果,可休特休日數為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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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請問,我於89.11.14到職,去年特休21天,今年公司特休是於1.1~11.13特休13天,無增反減,詢問計算方式為周年制加總扣除曆年制加總(由第一年計算至第16年)剩餘13天,請問這樣算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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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並非如此。你今年的年度終結日106.11.13依勞基法特休新制規定結算105.11.14~106.11.13未休假日數(可休日數-已休日數),其中可休日數依法為22日(滿16年)。不論公司過去採週年制或曆年制,都必須證明在上開期間(採曆年制的公司可能提前給假)你已休足22日,才不必發給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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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您好,想請教您
    本公司特休假採曆年制105年會計年度為105/4/1~106/3/31
    公司訂定:特休假未休完可保留1/3至次年度,不發放薪水,鼓勵員工休假
    例:
    員工到職日為91.05.01,截至106.3.31止年資14年.特休假19天,但前年度未休保留6天,故員工在該年度有25天特休(休假期間為105/4/1~106/3/31),該員工在105/12/31止,休假3天
    在106/1/1公司亦參照勞動部特休假對照表,年資14年,加發1天,特休為20天

    試問1
    該員工原本保留的6天,公司該結算特休獎金給他嗎?因非歸責於雇主
    試問2
    員工105年度(105/4/1~107/3/31)有享有特休權利,公司也未限制,若他殘留的22天特休假不休,公司若不支付特休獎金,違法嗎?還是有更好的做法,
    試問3
    若公司要發放特休獎金,結算日要以何日為最佳

    懇請顧問,給予解答,指引方向,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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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好意思最近事情較多。從問題描述我猜測 貴公司是一到職就依會計年度開始給假。依序回覆你的提問如下,
      一、保留的6天,得依公司與員工之約定辦理,歸零、給薪或遞延均可。
      二、依勞基法特休新制規定,該員工今年的年度終結日落在106.4.30, 貴公司於支付4月份工資時,應將105/4/1~106/3/31已休日數不足20日的部分發給工資。本例中該員工在105/12/31止,休假3天,如果這3天是用來扣除前年度的保留6日,等於上述依法可休的20日全部未休,依法強制發給工資。
      三、特休結算日如前述為106.4.30,建議讓該員工在4.30前盡量排休,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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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您好:
    到職日1030414,公司原用曆年製造(會計年度計算,X年1.1-X年12.31)
    104年4/15後滿一年,特休依比例計算給天數。
    105年1月1日-12月31日給予7天。
    106年新制特休,公司欲改轉換成週年制計算則→106/4/14~107/4/13給予14天。
    而公司告知106/1/1~106/4/13其間皆無特休,也無法按比例給。一定需等到106/4/14開始計算才有特休假使用。
    請問這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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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充請問106年1/1~106年4/13,不是應該用舊制會計年度按比例計算特休天數給特休?然後106/4/14之後再開始轉用週年制給新制的14天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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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的說法似乎有誤。 貴公司雖然採曆年制給假,但依本文可知屬於第三種曆年制,員工須到職滿一年才開始依會計年度給假,並未優於勞基法規定。從而,此員工106/1/1~106/4/13期間公司應給予5日特休[7天*(31+28+31+13)/365+(10天-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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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您好:
    請問我於103年4月7日到職
    104/1/1~12/31,特休共5天
    105/1/1~12/31,特休共7天
    就職兩年多,於今年度106/3/10離職,
    請問特休是以10天計?還是依比例而計算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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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於106.3.10離職時,公司應就105.4.7~106.3.10依法可休日數10天的未休日數發給工資。由於 貴公司採曆年制,且106年特休新制開始施行,因此公司可能將上述10天拆分成6天(包含在105.1.1~105.12.31的7天內)及4天(106.1.1~4.6)。如果前者的6天已經休畢,後者的4天須在離職前休畢,未休畢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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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服務公司的曆年制計算方式,都不在文章裡頭,描述的三種曆年制方法
    怪異的計算方式:應該是比照公家機關的曆年制
    假設到職日為105/7/23
    第一年:105年度,當年度不給假
    第二年:106年度給予3.5天的假(7*6/12)依到職"月份"來計算
    勞基法滿六個月要給的3天也沒有
    第三年度才正式給七天假(等同於勞基法滿一年度)
    第四年度給十天假(等於勞基法滿二年度)
    第五年度給14天假(等於勞基法滿三年度)
    很明顯公司已經是違法,又非常堅持要採取曆年制
    請問:
    如果要把它變簡單一點的合法曆年制,
    是不是到職當年度就先給予特休假3.5天(7*6/12)
    第二個年度給予7天(視為工作已滿一年)
    第三個年度給予10天(視為工作已滿二年)
    第四個年度給予14天( 視為工作已滿三年)
    這樣就可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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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貴公司的曆年制近似本文所稱的第三種曆年制,差別僅在於年資計算依到職月份,非依到職日。這種作法並未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基法本來就規定到職滿一定期間才開始有特休。如果依你所稱到職當年度(105年7月)就先依比例給假,已經優於勞基法規定,雇主依法可以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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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呈上篇,公司目前採歷年制
    103年4月7日到職
    104/1/1~12/31,特休給予共5天
    105/1/1~12/31,特休給予共7天
    至離職的106/3/10
    106/1/1~106/3/10,特休給予共3天
    這樣是合理的嗎?
    倘若公司態度強硬,若想要在離職前夕協商清楚
    後續又該如何爭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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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於106.3.10離職時,公司應就105.4.7~106.3.10依法可休日數10天的未休日數發給工資。由於 貴公司採曆年制,且106年特休新制開始施行,因此公司可能將上述10天拆分成6天(包含在105.1.1~105.12.31的7天內)及4天(106.1.1~4.6)。如果前者的6天已經休畢,後者的4天須在離職前休畢,未休畢應發給工資。

      如果公司計算方式與前開說明不扶,建議你可以向勞動局諮詢,並請求協助。祝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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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員工103年6月30日到職 公司為歷年制
    103/7~103/12 給假3天
    104/1~104/12 給假7天
    105/1~105/12 給假7天
    因要轉換周年制,故告知 106/1~106/6 無特休可修 ,以上是否正確 (實際休假17天)

    自己計算
    103/7~104/6 到104.7月 這7天是去年工作得來
    104/7~105/6 給7天
    105/7~106/6 應給7天
    滿3年理論上總特休應該給21天,但照上述方式似乎只能休到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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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說明 貴公司採本文第一種曆年制給假,優於勞基法規定。依勞基法週年制計算,103.6.30到職者,104.6.30~105.6.29可休7日,105.6.30~106.6.29因新制已經施行,可休10日,合計17日,並非你自己計算的21日。因此 貴公司為了轉換週年制,取消預給特休,只要你在106.6.29前休足上開17日,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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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計算差異是在公司是否預給特休,
      之前有預給特休所以如果提早離職,則需依比例扣款
      但改成現況後,這些特休都是自己去年所得,所以離職時可以請求特休轉薪資是?
      所以如果取消預給特休,對公司來說,如果人員離職有很大機會要負擔一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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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取消預給特休,對公司來說,如果人員離職有很大機會要負擔一筆費用=>是的,以前可以遞延,特休新制施行後未休畢一定要發給工資。如何敦促員工休畢特休是一項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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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您好 想請問
    我1993/7/28到職!
    之前公司用1/1-12/31為休假期間 今年改用到職日!
    想請問2017/1/1-2017/7/27公司告訴我沒有休假!得2017/7/28才有30天休假!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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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 貴公司原本的制度是本文第一種曆年制,及到職當年就開始給假,則2017/1/1-2017/7/27沒有休假並無違法。如果確實是採第一種曆年制,你105.1.1~105.12.31休假不足28日的日數,公司不能歸零,應發給你工資或遞延到106.7.27前休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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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您好
    如91/07/15到職算止106/12/31年資14年5個月 新修年假為20天,可請特休起算105/07/15至106/07/14止
    1.請問106/01/01給20天,如没休106/07/14結算薪資,106/07/15起要再21天特休嗎
    2.請問105/12/31以前到職滿半年未滿三年給10日特休,如期間離職如何作業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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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是的,106.7.14為該員工年度終結日,發放7月份工資時須就105/07/15至106/07/14已休日數不足20日的天數發給工資。106/07/15起有新的21天特休。
      2.看不懂你的問題。是「105/12/31以前到職滿二年未滿三年給10日特休,如期間離職如何作業才合法」嗎?105.12.31前特休新制尚未施行,當年度遇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應如何結算,法無明文。實務上如果無法休畢的原因是員工個人因素,不是公司不讓員工請假,可以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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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您好
    公司今天公布因應新法
    所以原本歷年制要更改到到職日
    可是 因為一進公司第一年 只滿三個月公司就會按比例給特休(7*M/12)
    現在因為要因應新法 所以要扣還第一年的假給公司.
    如105.1.02進公司 105.3.02即有(7*12/12)七天這休
    106.1.02 新法有七天 但要扣還第一年的假 所以等於沒有假了
    這樣合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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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本 貴公司優於勞基法規定提前給假,現在為因應特休新制而取消提前給假,原則上並無違法,不過員工觀感上確實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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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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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您好! 想請問到職日為95/7/3, 若離職日為106/3/24 這樣今年度的特休要如何計算呢? 是要做滿整年到106/7/3後, 才有今年度特休假可計算嗎?還是有依比例計算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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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3.24離職時公司應該依勞基法新制就105.7.3~106.7.2可休的16日,未休畢的日數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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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謝回覆, 但公司表示必須做滿到106.7.3才能享有106年度的年假,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公司有給105年年假15天, 那這樣1060101-420就不享有年假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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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 貴公司採哪一種制度,曆年制或週年制?如果是曆年制,是一到職就開始預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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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是依照周年制推算, 於95/7/3-96/7/3可休7天,95年僅休4天, 故今年補給3天年假, 然後表示105/7/3-106/4/20離職, 因未滿一年, 故這段期間無年假, 請問這樣算法對嗎? 以前是曆年制的, 但一例一休後突然變成全用到職日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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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您好,有個疑問想請教,
    我在N年前1月底任職,2015/11月初留停,2016/2初復職
    所以我到職日被改到2017/4月底
    請問2017年1月~2017年4月底,這4個月,我有幾天假?
    我們公司只給了1天新制轉舊制的差額,表明在5月開始我才有15天的假可以放,
    這樣是合理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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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設你是1.25到職,原本依法2017.1.25起有新的特休,因為留職停薪3個月,導致延後到2017.4.25才有新的特休。公司在2017.4.24(年度終結日)須就2016.4.25~2017.4.24可休而未休之日數發給工資。由於你未提供正確到職日期,無法幫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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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公司在105年(含)之前採周年制,自106年起改為歷年制。我在101.6.1進公司,105.6.1~105.12.31已休了6天特休,請問如何計算我在106.1.1~106.12.31特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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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你提供的到職日計算,依特休新制105.6.1~106.5.31可休日數為14日,扣除105.6.1~105.12.31已休了6日,至106.5.31尚餘8日可休。基於勞動部強烈建議轉為週年制給假, 貴公司不宜採106.1.1~106.12.31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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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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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您好,勞工請假規則裡所說有關請假都是以"一年"來計,如果特休計算由曆年制轉換為周年制,對於勞工請假規則中其他各假別的計算,也是用周年來看"一年"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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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請假規則所稱一年之起迄時間並非依到職日計算,而是依曆年或 貴公司特別規定的會計年度計算。請參考下列函釋。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或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全年得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係指勞工在事業單位該年度內,不論採曆年或會計年度,因有上述情形時即可請假,其日數之多寡各該條文已有明定,並無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即按比例遞減核給請假日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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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您好,請教員工到職日為101/06/01,公司使用曆年制算法,
    102年(102.01.01-102.12.31) 4天 (未滿一年)
    103年(103.01.01-103.12.31) 7天 (未滿二年7天)
    104年(104.01.01-104.12.31) 8.5天 (未滿三年)
    105年(105.01.01-105.12.31) 10天(滿三年10天)
    以上均為公司告知且員工已全部休完特休天數

    106/01/01年度起算,公司假卡上告知106年度有14天特休假
    故截至106/03/31共請特休假9.5天 (其5日為預先請假,假卡已送簽完成)

    2/22公司告知因改新制算法,106/01/01~106/05/31特休天數為8天,故已超休1.5天
    1.公司紙本假卡明確註明106年特休天數為14天,無公告且未提前通知至106/05/31前特休天數僅8天,是否恰當?
    2.於2/21提出離職申請,離職日為4/30,若因特休計算方式而影響員工排定行程,請問是否可書面再行告知公司離職日提前至3/31?

    以上謝謝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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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貴公司如果事先已告知將轉換週年制,且明定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超休的特別休假將扣回,則本案作法並無不當。
      二、員工自請離職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之行使,只要員工向公司提出離職單,離職之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就不能撤回。如果你希望提前離職,建議與公司協商取得同意,否則逕自提前離職會構成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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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您好,
    公司在105年以前特別休假的計算方式是採歷年制,但在106年改採以到職日計算。
    以到職日為99/3/28計算,在105年公司給14天特別休假,並於年底已休完14天。106年公司以到職日給假,因此106/1/1~106/3/28給35小時,106/3/29~107/3/28才有15天的特別休假。
    請問,預計於106/3/3離職,公司只給予35小時特別休假是否合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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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設 貴公司原本的曆年制是以到職滿一年後,依會計年度比例給假,則轉換週年制後,106/1/1~106/3/28給35小時並未違法。由於你105年度的特休已經休畢,106.3.3離職時公司只須針對未休族35小時的部分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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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您好,公司於2016年以前採曆年制,2017年1月1日起改採周年制計算與給予特休。
    某甲,於2006/10/01到職
    1.2007/10/01年(2007/10/01-2007/12/31) 1.8天 (四捨五入給2天特休)
    2.008/01/01年(2008/01/01-2008/12/31) 7天 (未滿1年未滿2年7天)
    3. 2009/1/1 2009/12/31 7
    4. 2010/1/1 2010/12/31 7
    5. 2011/1/1 2011/12/31 10
    6. 2012/1/1 2012/12/31 10
    7. 2013/1/1 2013/12/31 14
    8. 2014/1/1 2014/12/31 14
    9. 2015/1/1 2015/12/31 14
    10. 2016/1/1 2016/12/31 14
    以上均為公司告知且員工已全部休完特休天數
    11 2017/01/01-2017/09/30 12天
    12 2017/10/01/2018/09/30 17天
    請問Q1.轉換周年制起,如該員在2017/10/2離職,已開假之17天,是否應予以折現
    Q2之前的計算方式,是否有短少給予特休天數的問題??建議的做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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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1:是的。2017.10.1起有新的17日可休,如果2017.10.2前完全未休,應發給工資。
      A2:2017/01/01-2017/09/30 12天也正確。2017.9.30結算前一週年的16日,未休畢的日數也應該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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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抱歉,之前為曆年制,何來的結算前的一周年的16日的特休呢?是否有誤會我上述的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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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另外,請教修法前的第一年及第二年做法上,是否短少給假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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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之前為曆年制,何來的結算前的一周年的16日的特休呢?是否有誤會我上述的意思呢??=>沒有誤會。雖然之前採曆年制,但是2017.1.1起新法規定的年度終結日是採到職日,因此2017.9.30公司必須針對某甲2016.10.1~2017.9.30依法可休的16日結算並發給未休工資。即使公司過去採曆年制,仍須舉證前述期間內已經讓員工休足16日,否則就應發給未休工資。

      請教修法前的第一年及第二年做法上,是否短少給假的問題呢??=>不好意思,請再詳述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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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2017/01/01-2017/09/30 12天也正確。2017.9.30結算前一週年的16日,未休畢的日數也應該發給工資=>如顧問上述公司2017/01/01-2017/09/30 給假12天也正確,那為何是以16天做結算,而非我給的12天未修畢天數去做結算呢??
      2.修法前,公司採曆年制
      某甲,於2006/10/01到職
      (1).2007/10/01年(2007/10/01-2007/12/31) 1.8天 (四捨五入給2天特休)
      (2).2008/01/01年(2008/01/01-2008/12/31) 7天 (未滿1年未滿2年7天)
      請問第一年與第二年之作法上,是否有短少給特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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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此未休日數計算期間是前一週年(2016.10.1~2017.9.30)可休的16日,不能只針對2017/01/01-2017/09/30 可休的12日作結算。每年結算都是針對前一週年作結算。
      二、(1)正確。(2)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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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了解了,由於本公司是由2017/01/01-2017/09/30開假,所以今年初給假已為12天給假,因此已於2016/12/31結假,這樣我清楚了,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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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您好,我想請問公司採曆年制1/1-12/31,我是105年3月7日到職。新制開始後,公司依舊採曆年制,請問我在106年度的特休是幾天才正確?是依照天數比例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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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公司所採的曆年制是本文第一種一到職就依在職比例給假?或者必須任職滿一年才開始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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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你好:我是101年3月27日到職、公司是採用歷年制
    於103年可休的特休共12天(101.03.27~101.12.31)5天
    (102.01.01~102.12.31)7天
    104年可休的特休7天
    (103.01.01~103.12.31)7天
    105年可休的特休10天
    (104.01.01~104.12.31)10天
    106年可休的特休14天
    (105.01.01~105.12.31)14天
    今年因適逢新舊制銜接、公司應給予新增的特休4天對嗎?
    若希望公司106年改用週年制、請問公司應給我多少天的特休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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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貴公司採一到職就預給特休,因此你依法於105.3.27~106.3.26享有的14天假,公司在105.12.31前都已經預先給假。因此公司可以主張今年3.26前暫停給你新的特休,直到3.27起再依法給你新的15天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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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您好:
    公司特休假勤採年曆制,新法上路前,公司規定當年度特休可移轉1/3至隔年度,我到職日:2002/09/23,離職日:2017/03/06,要結算特休假勤:去年度我遺留61H+公司採新制14年20天(160H)(因未到2017/9/23所以不用21天計)-已休27H(2017/1/1-3/6)=194H ,這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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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去年度未休畢時數只有61H,則上述計算大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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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若公司改採到職日制,那我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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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改採到職日制對於在職的人有影響,對你(離職者)沒有影響,結算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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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您好:
    員工於100/7/13到職,預計於106/3/31離職,今年106/7/13即滿工作6年
    按照勞基法規定可擁有15天特休假才對,
    但若要離職,公司內部都說要按比例給予特休假,
    也就是我不可能放15天特休,這種給法是對的嗎?
    查詢相關法令跟文章,似乎我有權利可以將我15天特休休完才對吧?
    若沒休完也必須轉發工資才對。
    至於計算方法我也沒記,不過今年公司預定的特休假是有超過15天,
    印象是從到職日算特休,也就是101年好像是3.5天,102年才有7天特休。
    可能是以會計年度1/1~12/31為主。

    假若公司說依比例給予特休假,是否違法?若違法我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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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的記憶正確, 貴公司所採曆年制是到職滿一年才開始依會計年度比例給假。你在106.3.31離職,公司只須就105.7.13~106.3.31依法可休15天(滿5年,未滿6年)而未休之天數發給工資即可。進一步言之,如果你去年以前的特休都已經休畢,則今年離職前可休9天[8天(106.1.1~106.7.12)+1天(新制新增)],公司只須就上述9天未休的天數發給工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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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您好,員工到職日為100/04/01,公司使用曆年制算法,
    101年(101.04.01-101.12.31) 5天
    102年(102.01.01-102.12.31) 7天
    103年(103.01.01-103.12.31) 7天
    104年(104.01.01-104.12.31) 10天
    105年(105.01.01-105.12.31) 10天
    以上均為公司告知且每年12/31前已全部休完特休天數

    106年1月1日公司公告有15天,在106年二月時有休一天
    現在預計106.03.31離職,請問公司需給多少天假?
    如果在3/31離職前未休完的14天假,從4/1開始休,此種方式,這樣公司又該給多少天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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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貴公司所採曆年制是到職滿一年才開始依會計年度比例給假,因此此員工於106.3.31離職時,公司應該就勞基法規定105.4.1~106.3.31可休15天結算未休假工資給員工。由於公司採曆年制,上述15天包括10天(105.4.1~105.12.31)、4天(106.1.1~106.3.31)及1天(新制增加)。你有提到105年度特休已經休畢,所以離職時公司應發給的4天未休假工資(4天+1天-1天)。

      如果在3/31離職前未休完的14天假,從4/1開始休=>3/31離職,不可能4/1可以排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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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您好:
    員工到職日為102/08/13
    103/01/01~103/12/31,給予特休2.5天
    104/01/01~104/12/31,給予特休7天
    105/01/01~105/12/31,給予特休7天
    目前仍在職,但公司年給予的特休天數卻如下:
    106/01/01~106/08/12,給予特休8.6天
    【(1/1~8/13天數)/365*14天=8.6天】
    106/08/13~107/08/13,給予特休14天
    想請問公司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謝謝
    員工已於105/08/13滿三年,照理說應於106/01/01給予特休假14天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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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貴公司原本採曆年制,105.1.1~105.12.31應該給8.5日[4.5日(來自於105.1.1~105.8.12滿2年未滿3年依比例計算之日數),以及4日(來自於105.8.13~105.12.31滿3年未滿4年依比例計算之日數]才對。

      106.1.1起轉換為週年制,106.1.1~106.8.12應該給予10日特休,非8.6日。計算方式:先依舊制算出106.1.1~106.8.12為6日(10日減去105.8.13~105.12.31的4日),加上新制多給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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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回覆,想再請問一下,先前特休舊制是否有無規定未滿一年之員工不須給特休假?
      因為公司現在說102/08/13~102/12/01並未滿一年,法律上無須依比例給員工特休(2.5天),但公司103/01/01有給,因此現在轉換成週年制,所以要把之前未滿一年的假(2.5天)給扣回去。
      另外想請教一下,如果公司溝通不良,有什麼管道可以進行申訴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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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是的,舊制未滿一年之勞工不享有特別休假。
      二、依舊制規定,102.8.13到職者,要等到103.8.13才享有特休。公司採曆年制,所以按理應該於103.8.13~103.12.31依比例給你2.5日(7日*4.5個月/12個月),不過公司提前在103.1.1~103.12.31給你這2.5日。由上可知,公司只是提前給你這2.5日,並未多給,因此轉週年制似乎不能扣回這2.5日。如果對於公司的解釋仍有疑義,建議致電勞動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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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你好,員工到職日為95/9/21
    96/9/21-96/12/31,給予特休2.5天
    97/1/1-97/12/31,給予特休7天
    98/1/1-98/12/31,給予特休8天
    99/1/1-99/12/31,給予特休10天
    100/1/1-100/12/31,給予特休11.5天
    101/1/1-101/12/31,給予特休14天
    102/1/1-102/12/31,給予特休14天
    103/1/1-103/12/31,給予特休14天
    104/1/1-104/12/31,給予特休14天
    105/1/1-105/12/31,給予特休14天

    104/5/3-104/11/5留職停薪,到職日被延至3/26

    106/1/1-106/3/25公司補給我新制滿10年的一天假,請問公司計算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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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計算正確。因為留職停薪約半年,你的到職日調整為3.26,於106.3.25年資滿10年,累計從到職日至106.3.25依法總共可休105天(7+7+10+10+14+14+14+14+14+1),而依照你所述,公司已經累計給你110天(2.5+7+8+10+11.5+14+14+14+14+14+1),已經超過依法的1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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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你好 想請問
    員工到職日為103/02/27
    公司於104/02/26-104/12/31 給予5天又7小時
    105/01/01-105/12/31 給予7天

    我預計106/03/31離職 問公司人事表示我今年只有10天特休 這樣是否正確
    (106/2/28之前已請了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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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01/01-105/12/31 給予7天,包含105.1.1~105.2.26的1天1小時,及105.2.27~105.12.31的5天7小時。106.1.1~106.2.26你還有舊制的1天1小時,加上新制增加的3天,共4天1小時。然後106.2.27起有新的10天假。因此106.1.1至你離職日總共有14天1小時可休,扣除你已休日數,就是公司應該發給你的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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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您好,請問
    員工到職日 101/12/03
    公司原為曆年制 (於當年度 01/01 更新年度特休假日數)
    將於今年度轉換為週年制
    公司於106/01/01公布員工特休假為 9日 (106/01/01~106/12/03) 以舊制滿4年10天假為基礎做比例換算
    想請問於 106/01/01 公布時,是否應以新制滿4年14天假為基礎做比例換算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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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106/01/01起適用特別休假新制,原本公布的9日,須再加4日,合計106/01/01~106/12/03可休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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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您好請問
    到職日2月初,因106年改為周年制,公司通知105年未休完的100多小時特休(以前是年終歸零)延至106年2月底休完,另加40小時(不知怎來)。
    等於106/2月初~107年2月初特休240小時。
    另106/2月底前近200小時。
    請問限期106年2月底前特休沒休完是一樣歸零(因是105年剩下的)。
    還是公司要給薪。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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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月初到職,則106年2月份須結算105.2~106.2期間可休而未休之工資,因此答案是工資要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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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您好 請教:
    有關勞基法第38條第4項稱因年度終結雇主應發給工資,倘採歷年制的話年度終結是否為12月31日,或者是以到職日為年度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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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本依法年度終結日為到職日,不過勞動部於上週3.17發布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寬採曆年制之事業單位可以與勞工約定以12.31為年度終結日。請留意新聞報導,可能會在4月初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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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您好:
    本人1996/12/1到職(醫院),1998/7/1開始適用勞基法。適用勞基法前特休是到職滿一年有特休7天,1997/12/1-1997/12/31休0.5天。1998/1/1-1998/6/30休3.5天、1998/7/1-1998/12/31休3.5天。
    請問 2017/1/1特休 ? 天 , 人資說2016/1/1-2016/12/31已休25天,2017/1/1-2017/11/30 特休0日,2017/12/1-2018/11/30才有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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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的說法可能有誤。 貴公司過往是到職滿一年才開始給假,並非預給。公司所稱2016/1/1-2016/12/31已休25天,其中包括滿19年按比例的22天(2016.1.1~2016.11.30),及滿20年按比例的3天(2016.12.1~2016.12.31)。因此員工在2017.1.1~2017.11.30應該有23天特休可以使用(滿20年的26天減去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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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你好
    想請問一下公司原為曆年制現在改週年制.去年的特休已結至年底.請問新制後特休要如何轉換.如104.11.1到職.105年11.1滿一年特休為1天.106年新制特休要如何計算.
    再來人員於104.3.2到職於106.3.2滿2年.可是她於106.3.8離職.這樣特休是算10天嗎?她於離職前把10天的特休都休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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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106.1.1~106.10.31有6天可休(7天-1天)。
      二、該員工105.3.2~106.3.1可休7天,106.3.2起有10天可休。如果上開日數在離職前均已休畢,離職時無庸發給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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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您好,想請問
    我是99.4.16到職
    100.4.16-100.12.31 給予特休5天
    101.1.1-101.12.31給予特休7天
    102.1.1-102.12.31給予特休9天
    103.1.1-103.12.31給予特休10天
    104.1.1-104.12.31給予特休13天
    105.1.1-105.12.31給予特休14天
    106年尚未休特休(但公司說今年給15天)
    1若不離職,106年可休15天還是16天 (補新舊制的差額1天) ?
    2.若預計106.5.31離職,應給幾天特休?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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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約16天。分別是106.1.1~106.4.15可休5天(14天*3.5月/12月+1天),加上106.4.16~106.12.31可休11天(15天*8.5月/12月),合計16天。
      2. 20天。分別是106.1.1~106.4.15可休5天,加上106.4.16工作年資滿7年可休15天,合計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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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你好,本人99年2/24到職,特休方式為上開曆年制第三種,公司在105年度前特休是優於舊勞基法,今年106年採新勞基法,依舊採曆年制。公司今年開出本人年假是15天,本人擬定4/20離職,公司說明離職時的年假是15*4/12=5天,採比例算,理由是公司之前優於勞基法的特休抵減舊勞基法特休,公司已經有多給假。完全不同意給15天,請問算法正確嗎?有違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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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計算似乎有誤。你於106.2.24時已經任職滿7年,依法享有新的15天特休,106.4.40離職不影響享有這15天特休之權利。再加上106.1.1~106.2.23依比例享有的2天(14天*2月/12月+1天),合計共有17天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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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您好~
    公司採曆年制的特休方式針對今年新進的員工
    例106.2.15到職的同仁請問特休這樣計算正確嗎
    106.8.15-106.12.31( 3*5/6=2.5 天)
    107.1.1-107.2.14+107.2.15-107.12.31 (3*1/6+7*11/12=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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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正確。 貴公司似乎化整為零,將2.15到職當作2.1到職計算。只要約定清楚,曆年制計算出來的天數不低於勞基法規定天數即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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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你好,有幾個問題請教,麻煩可否解惑,謝謝您

    1.本人於103年05月23日到職,106年03月31日離職(公司資遣),105年有1.5天的特休未休完,這個部分前公司該轉換成工資給我嗎?以現在的新制我在106年還有特休嗎?

    2.從進公司開始,從未接獲告知特休的部分是以週年制還是曆年制計算,這次因為資遣的問題,有未休完的1.5天特休公司認為不該給我,公司解釋這1.5天已於今年發放年終時沖抵了,但年終薪資明細未針對這個部分做說明,而公司特休以曆年制計算,這個計算方式我到今天才知道

    3.公司有說勞基法沒有強制規定該給員工特休,也沒有規定未休完的特休公司該轉換成工資給員工,請問這個說法是對的嗎?
    4.上述這些問題,前公司的做法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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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從你的敘述,我猜測 貴公司特休採曆年制,而且是到職滿一年才開始給假。果真如此,105年有1.5天的特休未休完在你離職時,應發給工資。106.1.1~106.3.31有6天可休(7天*(4月+22天/30天)/12+3天),離職時未休畢亦應發給工資。

      2. 看起來 貴公司是以一整年度(1.1~12.31)給假,屬於曆年制。曆年制企業105年度特休有一部分日數之年度終結日落在106年到職日前一日,已經適用新法,依法未休畢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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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你好~想請教ㄧ下
    原82/02/10到職,公司採用曆年制計算,原105年特休有28.5天,在105/8/1~105/12/31間已放22天特休,在到職日前未休天數尚有6.5天,現106/1/1起改採新制的週年制計算,現106/02/10 應核發特休30天,卻只核發23.75天(30-6.25天),其公司表示105/8/1~105/12/31間,只能放15.75天,請問這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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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好意思看不太懂你的問題。105年特休有28.5天,至當年底尚有6.5天未休,則106.2.9公司應結算這6.5天工資給你。106年起改採週年制,則106.2.10起應該給你30天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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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1)你好~我在醫院上班,82/02/14到職,105/2/14工作滿23年(特休28.5天),但醫院採曆年制計算,故105/8/1才可放特休28.5天,但106年改到職日放特休,所以醫院按比例算法(105/8/1-106/02/13只給特休15.75天),其餘天數不補薪。

    (2)由於105/8/1-106/2/13我已放特休22天,醫院表示多休6.25天(22-15.75),故106/02/14工作滿24年有特休30天時,自動扣6.25天(30-6.25),所以(106/02/14-107/02/13只核發23.75天),請問醫院這樣算法對嗎?如果是錯誤的,該如何處理?(詢問過醫院人資室,說一切是照勞動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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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 貴院的曆年制是依內部會計年度給假嗎?會計年度是每年8.1~7.31?也就是說82.2.14到職,原本83.2.14起依勞基法即可享有7天假,但因為採會計年度制,所以83.8.1~84.7.31給予7天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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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的,原本83.2.14起依勞基法即可享有7天假,但因為採會計年度制,所以83.8.1~84.7.31給予7天特休,所以105/2/14滿23年(特休28.5天),於105/8/1才可放(期限105/8/1-106/7/31),但因配合政府改週年制,106/2/14滿24年(放假期限106/2/14-107/2/13),醫院算法說106/2/14-106/7/31新舊年假有重複,所以105/2/14工作滿23年(105/8/1-106/02/13只給特休15.75天),其餘天數不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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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醫院計算似乎有誤,105.2.14年資滿23年享有的29天(28+1)特休與106.2.14年資滿24年享有的30天特休乃各基於符合繼續工作滿23年及滿24年之要件而生之權利,各自獨立,不能因為轉換週年制而扣除重疊的部分。所以你105年因為採會計年度制,105.8.1~106.7.30可休28.5日,接下來轉換週年制,106.2.14~107.2.13可休30日,重疊期間之日數各自獨立,不得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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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您好, 我們公司有一員工到職日為2005/4/20, 於2017/3/31離職, 公司採歷年制每年年底結算特休天數, 請問於今年度發放3月份薪資時, 該員工可得多少特休天數?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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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假設 貴公司採本文第三種曆年制,也就是到職日滿一年之次日起才開始核給特別休假。則該員工2016.4.20到職滿11年依法可享有的17天假(可休期間2016.4.20~2017.4.19),依比例其中有11天在2016年已經休畢,有6天應該在2017.1.1~2017.4.19休畢。如果2017.3.31離職時未休畢上述6天假,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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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是的,原本83.2.14起依勞基法即可享有7天假,但因為採會計年度制,所以83.8.1~84.7.31給予7天特休,所以105/2/14滿23年(特休28.5天),於105/8/1才可放(期限105/8/1-106/7/31),但因配合政府改週年制,106/2/14滿24年(放假期限106/2/14-107/2/13),醫院算法說106/2/14-106/7/31新舊年假有重複,所以105/2/14工作滿23年(105/8/1-106/02/13只給特休15.75天),其餘天數不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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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院計算似乎有誤,105.2.14年資滿23年享有的29天(28+1)特休與106.2.14年資滿24年享有的30天特休乃各基於符合繼續工作滿23年及滿24年之要件而生之權利,各自獨立,不能因為轉換週年制而扣除重疊的部分。所以你105年因為採會計年度制,105.8.1~106.7.30可休28.5日,接下來轉換週年制,106.2.14~107.2.13可休30日,重疊期間之日數各自獨立,不得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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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你用心的答覆~~另外請較105/8/1-106/2醫院只給特休15.75天。但我於105/8/1-106/2已放特休22天。在106/2月工作滿24年醫院改到職日給30天。醫院在新年度卻自動扣6.5天(22-15.75)。說是上年度我多放,所以自動扣特休,請問這樣合理嗎?可以爭取回特休嗎?請22天特休時是照醫院合理程序,人資室也核准,電腦資料也是可休28,5天,公文也還沒規定只放15.75天。但卻在新年度(106年)主動扣上年度(105年)多放的天數,這樣有違法嗎?謝謝~麻煩你了。~在高雄無助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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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至於你所建言105/8/1-106/7/30可休28.5天。接下來轉換新制106/2/14-107/2/13可休30日。重疊其間的日數各自獨立,不得減損。勞工局第5科人員回覆說,勞動部準許醫院有自行算法。就算105/8/1-106/2/13只休15.75天。但105/2-105/8月也有休104度的假。所以總年來說還是有放假,並不違法。只是疑惑滿年該給多少天不是勞工保障,卻新舊混在一起。已無申訴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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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妳先前的敘述正確,也就是說2.13到職滿年度,自2.14至次年度2.13可休的特休,依照 貴院會計年度制延到8.1至次年度7.31日休畢,是延後不是提前,則 貴院2017年轉換週年制會造成105.8.1~106.7.31可休特休及106.2.14~107.2.13可休特休有部分重疊,這兩段假雖然重疊,但日數各自獨立,不應抵銷。如果妳仍有疑義,建議要求勞動局書面回覆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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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謝謝你~再請問此問題:
      由於我105年8月-1062月年已休了22天。醫院算只給我15,75天。說我多放了6,25天。故醫院在我106年2月滿工作24年應有的特休30天。又自動扣了我6,25天(30-6.25=23,75),所以我滿24年的特休變成23,75天。請問這樣是對嗎?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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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感謝您的回覆, 再舉一例, 如果員工的到職日為102.1.1, 於106.4.15離職, 員工106.1.1~106.12.31所得之休假天數14天, 是否全數發給員工, 還是依照106年在職期間比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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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106.1.1起該員工取得14天特休權利。如果106.1.1~106.4.15均未請假,離職時應發給14天未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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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您好,我在2017年四月底將任職目前公司滿4.5年,且過去工作年資一直有被公司延續,故2017年起的特休是19.5天。因預計2017年四月離職,但這19.5天的特休中,最多只能使用10天,請問針對其餘來不及休的9.5天能領到工資嗎?還是只能放棄送公司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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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起來 貴公司採曆年制。要看 貴公司給你的19.5天特休有沒有屬於預給的部分,也就是這19.5天有沒有一部份是在你到職日後才可享有的日數?如果有,而且你是在到職日前離職,則公司可以主張扣除到職日後才享有的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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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您好 想請教我司特休計算方式: 目前新員工於105/9/1到職,採歷年制106年特休(106.01.01~106.12.31)核5.5天(3+7*4/12),該員工滿六個月即可享有特休,至年底結清。
    另舊員工於103/2/19到職,106年(106.01.01~106.12.31)特休核14天(10/12+14*11/12),至年底結清。
    但舊員工預訂於106/4/29離職,離職時核給現金特休4.5天(10/12+14*3/12)是否合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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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的特休日數分成兩段計算,分別是106.1.1~106.2.18的4日((7/12)+3)及106.2.19~106.12.31的13日(14*(11/12)),合計17日。不過該員工106.4.29離職,上述前段仍以4日計算,後段不能用13日,而是106.2.19滿3年的14日,合計有18日可休,未休畢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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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您好,想請教我公司特休計算方式:原公司是到職之次一會計年度開始核給特別休假日,且公司採歷年制於每年年底結算特休天數,原舊制下,假設於104/4/10到職,104當年度未給假,待工作104/4/20-104/12/31後,於105年度給予4天特休(公司是滿一個月給0.5天)
    現新制下,公司仍欲採曆年制,106年特休(106.01.01~106.12.31)核7天
    但105年度工作年資應給的假就不給,這樣合理嗎?是否105年度工作滿一年的年資的假是否應遞延至106年度休?或者結算現金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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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請問,曆年制改成以到職日計,可以重新追溯到到職日那年,以到職日算,統計到今年合計該給幾天年假,扣掉之前已休年假,這樣的算法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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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請問,100.3.30到職,100給年假5天(7/12*9),101.1.1給年假7天,102.1.1給年假7天(滿1年),103.1.1給年假7天(滿2年),104.1.1給年假10天(滿3年),106.1.1改成以到職日計,請問106.1.1~106.3.29的年假計算方式是:14/12*3個月嗎(滿5年),3.5天,106.3.30~107.3.29還有年假15天,這樣算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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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您好,
    78年12月到職,年資27年,已超過25年,106年1月1日起公司將特休計算方式由曆年制改週年制,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15日公司核給特休只有6天,等於視為105年12到職,比年資1年有7天還少,與勞基法年資超過25年有特休30天之規定不符,還要員工簽認,想請教公司這種作法合法嗎?如不合法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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