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勞動部新解釋育嬰留停期間續保規定放寬

*如果您希望隨時收到最新勞資訊息,請在右方「訂閱最新文章」空格內輸入您的電子信箱。
*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歡迎訂購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勞動部為了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同時保障受僱者社會保險權益,於11月8日發布解釋(參考附註),如果雇主願意優於法令規定,同意員工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則自2016年12月1日起優於法令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員工負擔之保險費,亦得遞延3年繳納,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同樣可免予繳納。茲說明如下。

性平法第16條第1項釋義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最長可申請二年,後段規定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係指第二名子女的二年應扣除兩名子女重疊期間。例如第一名子女之二年育嬰留停期間屆滿一年時,第二名子女出生,則依上開規定,第二名子女只能申請一年育嬰留停(上限二年減去重疊一年)。請參考下方附圖一。

雇主優於法令核給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效果

如附圖二,當雇主願意優於法令規定核給第二名子女二年育嬰留停(不扣除重疊的一年),原本依法其第二年將無法適用保險費優惠,即員工無法享有保費遞延繳納之優惠,雇主亦不得免繳保費。附圖三則為援引勞動部解釋後,第二年之育嬰留停員工與雇主均仍可享有保費優惠。

應注意的是上開解釋令並未排除育嬰留停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之規定。也就是每一名子女最長得申請二年,且須在滿三歲前請畢。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2016.11.10

林俊龍顧問每週三晚上8:00~8:40在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直播解析當週勞資新聞及法規動態,並將多年顧問經驗以主題方式分享給學員。加入社團請先匯款,將匯款帳號後5碼填入「入社申請單」。客服人員收到申請單會立即與您聯繫,開通社員資格。

附註:
<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號>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使受僱者之工作得與生活平衡發展,雇主優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符合「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之規定。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新增說明文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