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勞資新聞解析>宜臥床不算需安胎? 懷孕被開除新北這公司慘了

新聞原文

2022-12-27 聯合報/ 記者 李定宇

新北市一間電子零組件公司的會計助理,日前應懷孕不適就醫後,醫囑需「宜臥床休息」,但公司認為沒有明確記載「須安胎休養」,扣發該會計全勤獎金、記曠職及解僱,勞工局審議後認定公司違反性平法,對該公司開罰6萬元。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同條第1項並規定因普通傷病住院者,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安胎休養的期間可以超過未住院病假的30日上限。因此公司收到員工提出安胎休養申請時,有必要正確解讀診斷證明是否符合安胎假要件。依據勞委會100年6月23日勞動3字第1000075851號函意旨,安胎是透過各種方式或醫療行為,包括:臥床休息、各種口服或點滴藥物手術方式等延長懷孕週數。亦即必須診斷證明記載孕婦有早產之虞,才可申請安胎假,並非孕婦所有症狀皆可申請安胎假,也不是醫囑「宜臥床休息」就應核給安胎假。一般而言如果醫囑明確記載「須安胎休養」就應該核給安胎假,否則應檢視診斷證明是否提到有早產症狀等。如果仍有疑義,建議請員工提供更清楚的診斷證明,然後先依普通病假辦理,不宜貿然拒絕給假。

新聞案例中這位會計助理提供的診斷證明僅記載「宜臥床休息」,沒有明確記載「須安胎休養」。公司即使有疑義,也應該先核給普通病假,而不是尚未請滿一個月普通病假就要求員工請事假及特休。難怪被勞工局開罰。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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