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2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保險業務員挪客戶資金投資虧損 判人壽公司、業務員賠償73萬

新聞原文

2022/12/18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新光人壽保險葉姓女業務員涉私自挪用女客戶欲投資基金的100萬元,並按月給付女客戶4千元利息,以為天衣無縫,沒想到葉女投資失利,無法按月支付女客戶,全案因而曝光;高等法院認定新光人壽保險和葉女有僱傭關係,有連帶賠償責任,扣除女客戶已按月領取的利息共26萬4千元,判新光人壽和葉女應連帶賠償女客戶73萬6千元確定。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公司利用員工擴張業務,享受利益。為了保護大眾交易安全,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於員工因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須與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保護被害人權益。而所謂「受僱人」,司法上向來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為限,凡外觀上可令人察知行為人係為他人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至於「執行職務」應包括職務上、職務上予以機會、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而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要旨、88年度台上第2618號判決意旨、100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照)。

新聞案例中葉姓女業務員與新光人壽雖然簽訂承攬契約,不是勞動契約。不過她專為新光人壽銷售商品,外觀上足以使人認為受僱於新光人壽。而新光人壽雖然沒有推出新光基金這項商品,抗辯葉員沒有「執行職務」的外觀。不過如前所述,「執行職務」的判斷也包括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葉員就是利用其擔任新光人壽業務員的機會誘騙客戶,因此也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此外新光人壽無法舉證在招募及監督葉員時,已經盡一切努力防止弊端,因此高等法院判決新光人壽應負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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