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4日 星期二

<勞資新聞分享>「沒完成工作交接」公司不發薪?勞工局:最高可罰百萬

新聞原文

2021-09-09 好房網 記者王銘紳/綜合報導

北市勞動局審查公司工作規則時發現,有些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訂定離職規定,如「本公司員工離職須依規定完成一切交接手續,若有未完成者則抵扣部分工資」、「員工離職手續未完成前,暫不發薪」,或要求離職員工須親自到公司領取現金等規定。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勞工工資應按時並全額直接給付,若雇主扣押員工薪水或逕自變更工資給付方式,恐違反法令規定,依據同法第79條可裁處2至100萬元罰鍰。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常見到公司規定員工離職未完成交接前暫不發薪或離職當月工資須回公司領現,要小心這些規定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3條工資應定期給付的規定。

其中離職未完成交接前暫不發薪是將離職交接作為工資給付的對價,但提供勞務才是工資給付的對價,離職交接只是員工的附隨義務,公司不能將附隨義務作為工資給付的對價。因此一旦員工申訴,公司將可能因違反勞基法第23條的規定受罰。

另外是擔心員工不辦妥交接就離職,而規定離職當月工資須回公司領現金或支票。但這種規定一旦員工發薪當日未回公司領取,公司也有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3條的規定受罰。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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