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分工時勞工107年11月19日到職,雇主一開始以11,100元為其提繳勞退。108年2月底進行申報調整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時,該員工107年11月、12月及108年1月工資依序為5,250元、24,151元、24,250元,該雇主應該如何申報調整?
上述雇主在108年2月底申報調整勞退時,仍然以11,100元申報,被勞保局依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台幣5,000元。雇主提起訴願,主張108年2月進行調保作業時,沒有完整的近3個月薪資可以推估平均薪資,故未進行調保申報作業。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該雇主的訴願,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第14 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所稱「最近3個月工資」,並未明定需為「全月」之薪資金額,只要申報調整期限之前3個月均領有薪資,且工資之平均金額高於原申報之勞工投保薪資金額,雇主就應該覈實申報調整勞工之月提繳金額,始符合規定。
上述員工107年11月、12月及108年1月工資之平均為17,883元[(5,250元+24,151元+24,250)/3],應申報月提繳工資為19,047元,但訴願人僅申報11,100元,顯低於應申報之月提繳工資金額,違法事實明確。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
本案摘自勞動部109年2月7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25913號訴願決定書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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