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營業秘密與保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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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人問我既然公司的機密資訊已經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為什麼還需要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理由是公司認為的機密資訊不一定是營業秘密法定義的營業秘密,如果不是,就不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而必須藉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加以保護。本文將說明兩者的差異,並就員工薪資保密提供個人見解。

一、何謂營業秘密?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二條的定義,所謂營業秘密包括技術機密及商業機密,其內容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參考附圖)。
(一)、非周知性(保密的基礎):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是指即使該領域專家都不知道。如果是業界大家都知道,就不是營業秘密。
(二)、經濟價值性(保密的目的):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此指任何營業上有價值或具競爭性之資訊,不論係屬已完成或僅為開發階段之中間產物或技術設計。
(三)、保密性(保密的前提):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乃指雙方簽訂保密協定、限制閱讀或接觸且告知重要性與機密性、標明「機密」或「限閱」、嚴格管制影印份數、保全計畫與措施等。

二、保密契約

按企業於經營活動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人,經由保密契約,課以接觸者保密義務,並無不可,且其約定應保守之秘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固非必須與營業秘密法所定義之「營業秘密」完全一致,惟仍須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且須具備非一般周知之特性,且上訴人已採行防止第三人獲悉之保密措施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104年台上第1654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勞雇雙方約定的保密事項縱然未全部符合前揭營業秘密法定義之營業秘密,只要定義明確,具備非周知性並已採取保密措施,約定即屬有效。

例如公司各類人事表格或許不具備經濟價值性,但如果內容具備非周知性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例如必須登入員工帳號密碼才能下載,則雇主仍可列入保密契約予以保護。其次,有鑒於勞工違反保密契約時雇主對於損害金額不易舉證,建議增訂懲罰條款,確保契約之履行。

三、員工薪資保密

許多企業為避免員工間彼此刺探薪資內容,導致員工誤認有勞役不均、薪資不公平之現象,造成公司內部矛盾及管理上之困難,明定禁止員工討論薪資,違者得予免職。惟個人薪資乃員工人格權一部份,而員工本人為該法益持有人,因此員工自我揭露薪資並無洩密可言。改制前勞委會台78勞動一字第17215號函釋「勞工個人薪資所得非屬業務上之秘密,不應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工對於個人工資應予保密,嚴禁與他人談論,違者予以處分』」亦同此見解。至於員工洩漏的如果是他人薪資,可以透過保密約定加以規範。

企業如要限制員工討論薪資,應先釐清欲保護的法益為何。如果為了保護企業經營秩序而禁止員工討論薪資,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上並無不可,但是將討論薪資列為免職事由仍須考量個案違反事實是否已達情節重大,不宜貿然為之。

附圖:









旺達顧問 林俊龍 201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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