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勞工通勤途中發生事故之給假與給薪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雇主是否應該認定為職業災害而核給公傷病假?請假期間應該如何給假給薪?回答這些問題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以下將依據法規規範與實務見解進行說明:

一、通勤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所謂職業災害,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的定義,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目前多數司法見解認為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往返就業場所,係隨作業活動而衍生,乃就業上之必要附隨行為,倘於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自屬勞基法第59條所指之職業災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勞保局訂定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簡稱審查準則)第4條,亦將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不過,從上述法規實務可知,並非通勤事故一律屬於職業災害,仍須就事故發生時是否屬於上下班合理時間、應經途中及適當交通方式(沒有審查準則第17條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逐一檢驗,並不是通勤事故一律屬於職業災害。

二、事故發生後如何給假?

那麼勞工發生通勤事故時,雇主是否應該直接核給公傷病假?既然事故發生時,其事件過程是否符合上述職業災害認定要件仍有待確定,因此並不建議雇主立即核給公傷病假。建議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在勞保局認定前,先核給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三、事故發生後如何給薪?

在核給普通傷病假期間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發給半薪。嗣後如果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發給職業傷病給付,雇主可以就病假半薪及保險給付超過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原領工資補償的金額,請求勞工返還。如果事故發生後雇主選擇直接按原領工資給與補償,嗣勞保局發給職災保險給付後,雇主也可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就保險給付抵充之金額請求勞工返還。為避免勞工日後對於是否需返還及返還方式產生爭議,建議在事故發生時,先與勞工以書面形式約定給假給薪的條件及未來的返還方式,例如同意復職後從薪資中逐月扣還,以減少日後可能的爭議。

旺達顧問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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