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 星期五

10月1日起7休1上路之排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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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6月29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1443號函廢止內政部得連續工作12日之函釋,並自10月1日生效。也就是說明天開始,除了符合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解釋令(參照附註)所述之三種例外、實施四週變形工時行業、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及勞基法第40條所定之特殊情形,雇主應每7日給予1日例假。

所謂每7日應有1日例假是指任1個連續7日間須有1日休息,因此排班時相鄰兩個例假日間隔以6日為限,間隔超過6日就會違法。如果  貴公司每週上班6日,則例假日宜安排在固定1日,例如星期日,比較不會違法。對於已經週休二日的企業只要注意例休假日(包含例假日及休息日)間隔不超過6日即可。

要注意的是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日不能取代勞基法第36條之例假日。易言之,如果九月份第五週只休1天9月28日,會違反7休1規定。若不小心違反了,建議在可能範圍內將9月28日改為例假日,並徵得員工同意將該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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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七休一排班原則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9.30




6 則留言:

  1. 老師您好 關於七休一規定有些問題想請教您

    本廠因工作性質之故採取四班三輪制,排班方式如下:

    休 夜 夜 休 早 早 中 中 休 夜 夜 休

    如按照七休一規定,則輪班人員會因為請假該班無人可代班而導致無法請假之狀況產生。
    目前我們公司傾向由請假同仁之前後兩班各代班4小時,舉例來說:
    A員今日上早班(08-16)需要請假,則由剛上完夜班(00-08)的B員接續上四小時在由
    上中班(16-20)的C員提早上四小來達成請假。

    但此狀況也可能造成如中班同仁請假,則因需要夜班同仁提早來上班而導致夜班同仁
    未符合七休一規定,例如:9/1中班同仁請假,夜班同仁9/1為休假但因需要代班,因此9/1提前四小時來上班,導致無法符合七休一之規定。

    想請問老師,是否有相關案例是有較為妥當的處理方式呢?
    還是說,我們需要重新調整我們的輪班方式,已配合現行法規

    在麻煩老師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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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兩天比較忙,預計本週四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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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案沒有違法疑慮。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前經內政部於主管勞工事務時以台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函釋在案。本案事業單位如於七日中,確依上開規定給予勞工一日之休息,應屬合法。惟每日工作時間應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參考勞委會81.8.18台勞動二字第二六二八三號函釋)。

      依上開函釋,例假日所稱一日非必然為00:00~24:00。 貴公司縱使令夜班同仁提前4小時上班,也就是前一天20:00上班,與前次出勤之下班時間之間隔仍超過24小時,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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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老師您好:
    接續這話題,想詢問一下有關前述勞委會81.8.18台勞動二字第二六二八三號函釋中有涉及到台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之函釋已於105.06.29廢止,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是否仍有效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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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首先內政部函釋雖然被廢止,但廢止的理由是後段彈性七休一的解釋有違背母法之虞。此外,援引內政部函釋前段內容的勞委會81.8.18台勞動二字第二六二八三號函釋並未被廢止,仍屬有效。因此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之解釋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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