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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一例一休草案估計最遲將於年底前立法通過,並自106年開始施行。新法對於不同企業影響不一,端視目前採行的工時制度而定。原則上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年休已達116日之企業,衝擊不大,只要注意例假日與休息日排休的規律即可。以下謹列出受影響較大的類型,建議企業及早因應。
一、經常性利用休息日加班
一例一休的立法目的在藉由大幅提高休息日(指草案第36條所稱之休息日)出勤工資,引導企業落實週休二日。因此經常一週上班六天的企業將面臨高額加班費及加班時數一不小心就超過46小時的困擾。
二、工資內含加班費
許多企業全年排休日數不足116日,遂將差額日數均攤於各月,發給定額加班費。此種情形隨著新法施行後與前項一樣,加班費將大幅增加。
三、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低於8小時
每日約定正常上班7小時或7.5小時之企業,在不加班之情況下其全年包含國定假日之排休日數約為79日及99日。未來一例一休施行後,上述企業須針對休假日數未達116日之37日與17日支付加班費,薪資成本將分別增加約16%與7.5%。
四、全日與半日配班
以全日班11小時及半日班6小時為例,原本含國定假日全年只須排休72日。未來新法施行後,其休假不足116日的44日依法須支付加班費,導致薪資成本提高19%。
五、第84條之1工作者
以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10小時,每月正常工作240小時,月休6日(含國定假日)為例,全年休假少於116日的44日依法須支付加班費,薪資成本約提高23%。不過畢竟立法者當初就是考量此類工作者之工作性質非屬持續密集勞動,所以放寬其工時限制。未來修法後此類工作者是否亦適用新法第24條之規定計給加班費,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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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勞基法草案第36條休息日出勤加給計算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2016.10.7
冒昧請問顧問,有關第3點的薪資成本將分別增加約16%與7.5%和第4點的薪資成本將增加約19%是如何預估出來的?
回覆刪除是否可以推論假設休假日數未達116日之37日與17日之正常工時縮減至一天3.5小時,薪資成本的增加約落在8%與4%上下呢?
謝謝顧問的回覆
一、以每日正常工作7小時,月薪36,000元為例,一例一休法案施行後,每年約有37日休息日出勤須依照新法支付加班費,每日加班費約1,900元,分攤於每月約5,858元,占月薪約16%。每日正常工作7.5小時者請自行試算。同理,第四點休假日數不足116日的44日部分如果依新法休息日支付加班費,連同72日全日班的延長1小時,每月工資將增加約18%(原19%係誤植)。
刪除二、正常工時縮減為一天3.5小時,將使員工從全時人員變為部分工時人員,除須徵得員工同意外,平均每小時工資額須維持不變。其次,該37日與17日使員工出勤各出勤3.5小時,依新法須支付6小時工資。你可以依此試算出加班之成本。
了解了,謝謝顧問.
回覆刪除抱歉之前留言錯討論區,請問顧問:
回覆刪除門市適用4週變形工時,加上整年度工時調移,以106年來說,年度工作時數應為1984小時,公司如果設定每日出勤7.5小時,1-12每月月休8天或9天不等,全年度排休天為101天(含國定假日挪移),全年度出勤工時為1980小時,這樣的排班方式在明年一例一休制度下有違法嗎
沒有違法。不過每四週排休不足8日之日數須支付休息日加班費。 貴公司含國定假日全年休假101日,大約須支付15日(116-101)休息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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