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不等於14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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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三晚上是我在臉書社團【人資法律空中教室】(加入社團請點選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hrlawschool/)第一次直播。Q&A時有學員問到四週變形工時的排休方式,由於時間的關係未能詳細回答。特以本文詳細說明。

何謂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

勞基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雖然條文並未指明「2週內」是「每2週內」,惟按例假日之立法意旨在於讓勞工有充分休憩恢復其體能及精神,進而保護其身心健康與工作安全,因此所謂「2週內」宜採限縮性解釋,即每2週即應至少有2日例假。

從而所謂每2週至少應有2日例假,應指任意相鄰2週內至少休2日。例如第1,2週、第2,3週或第3,4週分別至少應有2日例假。依此觀之,在極端的情況下,雇主與勞工得約定第1週的開端休2日,第2週連續工作,第3週尾端休2日,則例假日的間隔最多達17日。此觀諸勞動部於2014.12.22出版的「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第18頁自明。

值得注意的是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保全人員,依勞動部發布自105年1月1日實施之「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雖然也規定雇主與勞工得約定於 2 週內安排勞工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排除7休1之規定。但條文的後段同時要求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 12 日。因此未來勞動部是否會透過施行細則或解釋令限制四週變形工時的例假日間隔不得超過12日,有待觀察。

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不等於14休2

「2週」與「14日」雖然日數相當,但在期間的定義上卻不同。以「2週」定期間者,依企業習慣通常指本週日至次週六或本週日至次週六為2週,以「14日」定期間者,則未能明確定其始日與末日,宜避免使用,以免觸法。

綜合上述,實施4週變形工時之企業固然可使休息日間隔長達17日,惟考量員工長期連續出勤對於身心健康與工作效率之負面影響,建議休息日間隔避免過長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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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四週變形工時例假日間隔至多17日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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