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 星期三

115年春節假期給假給薪說明

有鑑於國人已經習慣週休二日,行政院於去年修正「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刪除調整上班日為放假日並於週六補上班之規定,另增訂放假日逢例假日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等原則性規定,並據以作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排定之依據。因行政院已取消補班機制,僅涉及補假安排,事業單位原則上無須透過八週變形工時,即可與員工約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謹就115年春節假期給假給薪說明如下(假設與員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

一、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之事業單位

  1. 依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之程序:
事業單位無須召開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即可與員工約定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放假。於此情況下,原小年夜2/15之補假日為2/20。

  2. 春節期間出勤給假給薪

(1)2/14(六)及2/21(六)出勤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之規定加給工資。2/16(除夕)、2/17(初一)、2/18(初二)、2/19(初三)及2/20(小年夜補假)為國定假日,當日出勤者應依同法第39條之規定,工資照給並再加發1日工資。

(2)部分工時人員:
部分工時人員同全時勞工,事業單位亦可與其約定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

二、排班制事業單位或部門

  1. 與員工約定原小年夜2/15之補假日為2/20,且未將春節假期(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1)全時員工
春節假期(2/16~2/20)應放假,工資照給。假期期間如有出勤,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給薪。
(2)時薪制部分工時員工
春節假期(2/16~2/20)如果非約定工作日,無需給薪(參考下方附註一)。假期期間如有出勤,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給薪。

  2. 已與個別員工約定將春節假期(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1)全時員工
原放假日已成為工作日,當日出勤無須加倍給薪,但應明確調移放假的日期,而且調移放假日應給假給薪
(2)時薪制部分工時員工
同全時員工。

要特別注意的是,春假假期(國定假日)性質上仍屬原約定工作日,於計算是否連續工作逾6日(包含跨週)時,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參考下方附註二)。

附註一、
(勞動部106年5月26日勞動條3字1060011827號函)
「勞資雙方約定每週一至週五工作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適逢勞資雙方約定同法第36條例假或休息日者,仍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惟設如勞雇雙方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於某一「國定假日」為週四之時(非屬原約定之工作日),該「國定假日」當日勞工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給薪或應予補休等權益。」

附註二、
(臺北市政府112.03.17.府訴三字第1116089104號訴願決定書)
前揭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所稱「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其立法意旨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颱風未出勤上班之時段等,均屬原約定工作日,惟允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出勤義務,故仍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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