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將工作規則送核備,勞工局審核後回覆部分同意核備,並要求不同意核備的條文應於文到30日內修正另函報核。此時公司收到部分同意核備函文後,應於30日內就不同意核備之條文修正報核,否則即屬違法。以下分享一則勞檢案例。
案例事實:
勞動部北區職安中心派員至某公司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該公司送基隆市政府核備工作規則,基隆市政府核定部分條文不同意核備,並請訴願人於文到30日內修正另函報核。惟該公司逾期未修正並報核備,被基隆市政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為由,裁處2萬元罰鍰。公司不服裁處向勞動部提起訴願,主張同意核備的條文已經公告周知,未同意核備的條文,依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辦理即可,該舉應不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
勞動部駁回公司訴願之理由摘要:
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 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並公開揭示之…」。而所謂「訂立」,依據勞委會101年5月15日勞動1字第1010131224號函釋:本法第70條課雇主『訂立』工作規則之義務,經查其立法原意係包括規則 之『訂定』及『變更』,非僅限於『訂定』始應報核。
由上可知,工作規則不論是訂定或是日後修訂,都有報主管機關核備的義務。訴願公司工作規則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備的條文,如果未於30日內修正報核,即有工作規則未核備的違法。
結論:
公司新訂立或因為法令變更而修正工作規則,都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審核後回覆不予核備的條文,也應在30日內修正報核。
案例來源:
勞動部109年3月6日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002187號
旺達顧問 執行顧問林俊龍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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