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3日 星期四

<勞資新聞解析>單親媽離職告五星飯店違勞基法 6個字反讓她討不到錢

新聞原文

2023-03-19 聯合報/ 記者 張議晨

高雄趙姓外籍單親媽媽在某五星級飯店自助吧工作,後來因工時、工作內容等問題離職,之後提起訴訟,主張飯店未幫她提撥勞工退休金及勞保,她是依勞基法規定與雇主解約,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但一、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女在離職書寫「職場適應不良」,並未表明是因業者違反勞基法離職,均判趙女敗訴。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員工自請離職時在離職申請書上填載「職場環境不合」,究竟是自願離職或是非自願離職?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員工以「職場環境不合」為理由辭職,如果嗣後主張自己是非自願離職,必須舉證公司知悉他沒有辭職的真意,否則其自請離職仍屬有效。

新聞案例中趙女在離職單上填載「職場環境不合」,依據社會通念,可以解釋為是趙女個人無法適應工作環境。但趙女離職後卻主張自己是非自願離職,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依據上述,趙女必須舉證公司明知她沒有辭職的真意。不過法院從趙女辭職前與主管的line對話紀錄中發現主管告知公司沒有要求她離職。此外趙女也無法提出任何勞基法第14條各款規定的雇主違法事由,因此無從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為了避免爭議,人資部收到員工離職申請書時,應留意離職原因欄位的內容。如果無法明顯看出員工辭職真意時,例如「不適任工作」「無法配合排班」等,都建議與員工釐清,以免日後爭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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