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 星期一

<勞資新聞解析>研討會發言10分鐘被航空公司開除 女機師告贏討回工作與142萬欠薪

新聞原文

2022/12/13 自由時報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在德安航空擔任副機師的林女,被公司指控參加「機隊技術研討會議」時,不當發言批評公司主管,因此依違反勞基法將她開除,林女不服,認為自己只是針對公司的不合理的制度,以及飛安疑慮等事項發言,因此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追討142萬餘元的薪資,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公司祭出「免職」處分太嚴厲,判林女勝訴讓她順利討回工作。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謂「重大侮辱」的判斷,依據最高法92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須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惟端視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一般而言,如果員工的公開發言與工作相關,但主觀上沒有侮辱的犯意,司法上通常不認為構成重大侮辱。

新聞案例中德安航空林姓副機師在總經理主持的會議上開砲,指名道姓數名主管的管理不當以及誣告她亂搞男女關係等等,用詞有欠考慮,令當事人感覺難堪不快,確實對當事人的人格產生負面評價。不過發言結束,林女當場向總經理說:「不好意思今天可能讓你很shock,也讓你很傷心,可是我已經忍了兩年多了,謝謝你,謝謝大家。」而且林女的發言都與工作相關,目的是希望主管們改善,而非以貶抑主管們的人格為目的。縱然用詞不當,但法院認為尚未達重大侮辱程度。因此判決德安航空解僱違法,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對於員工將工作上的不滿訴諸公眾的行為究竟應該如何處理,本案可以作為參考。

資料來源: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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